2012年11月26日 星期一

建築物公共安全申報第四季宣導短片

公共安全相關法令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申報辦法
內政部85.9.25台內營字第8584912號函訂定
內政部99.5.24台內營字第0990803552號令修正

第一條 本辦法依建築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十七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人(以下簡稱申報人),為建築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
前項建築物為公寓大廈者,得由其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或管理負責人代為申報。

第三條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期間及施行日期,如附表一。

第四條 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或人員應依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項目辦理檢查,並將檢查簽證結果製成檢查報告書。
前項檢查簽證結果為提具改善計畫書者,應於檢查報告書檢附改善計畫書。
第一項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項目,如附表二。

第五條 申報人應備具申報書及檢查報告書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申報。
前項檢查報告書應以二維條碼或網路傳輸方式辦理。

第六條 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查核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文件,應就下列規定項目為之:
一、申報書。
二、檢查報告書。
三、改善計畫書。
四、專業機構或人員認可證影本。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指定文件。
前項檢查報告書之檢查內容由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專業機構或人員依本法第七十七條第三項規定簽證負責。

第七條 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收到申報人依第五條規定檢附申報書件之日起,應於十五日內查核完竣,並依下列查核結果通知申報人:
一、經查核合格者,予以備查。
二、檢查簽證項目為提具改善計畫書者,應限期改正完竣並再行申報。
三、經查核不合格者,應詳列改正事項,通知申報人,令其於接獲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改正完竣,並送請復核。
未依前項第二款規定改善申報,或第三款規定送請復核或復核仍不合規定者,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應依本法第九十一條規定處理。

第八條 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對於本法第七十七條規定之查核及複查事項,得委託相關機關、專業機構或團體辦理。

第九條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相關書表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

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二十四日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一日施行。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作業流程




關於我們


公司綠起...建築物公共安全申報書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 建築物公安申報
公司成立於民國103年06月16日,緣起於內政部102年1月22修訂「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專業機構及專業檢查人認可要點」,並委託台灣建築中心於103年開辦專業檢查人訓練課程,此課程停辦近十五年難得重新開訓,為建築管理檢查簽證申報業注入一股新血,許多合於受訓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專業檢查人之各類技術人員,終能如願受訓練取得認可證明。依法令規定非開業技師應加入專業機構始可執行業務,本公司總經理蔡宏哲技師,服務於建築管理業近20年資歷,曾任台北市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商業同業公會第四任理事長,遂集結完訓人員成立「大台中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有限公司」。期望將多年安檢心得經驗薪火相傳,與新進專業檢查人齊心協力,以專業打造全新的高品質服務團隊,成為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界的質機構,共同推動建築物公共安全管理制度。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費用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項目
我們的使命...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法規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公司
「安全、健康、永續」為使命
「安全」是存在的依靠
「健康」是幸福的泉源
「永續」是傳承的盼望
從建築管理出發建構安全友善無障礙的生活空間、遂步實現健康舒適綠色建築概念、以永續地球的理念耕耘傳承持續這份愛與保護的使命。以保障國人生命財產安全及提昇生活環境品質。協力推廣「綠建築」、輔導公寓大廈管理、推動無障礙生活環境,友善建築等等…朝著提昇居住安全、居住品質落實綠色環保永續地球之理念,為建築物使用管理維護境盡一份心力。
*
我們的願景...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人員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 
成為客戶信賴的夥伴
各類場所安全的守護者
主管機關政令推行的助手
*
我們的目標...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人員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
確實執行公共安全工作,以提高生活環境品質。
健全公共安全管理機制,以落實建築管理法令。
協助推行公共安全法令,以保障全體民眾福址。
加強公共安全教育宣導,以強化公共安全共識。
*
我們的經營理念...公共安全 台中 台中市公共安全檢查 台中公共住宅
以「義」為本:
義者宜也;我們從本質中確立合宜合理的認知,作為行事為人的根本。
以「和」為貴:
和氣生財;我們建立同儕之間團結合諧的情誼,相輔相成、共進共榮。
以「誠」相待:
誠者無欺;我們制訂明確的規範手冊信守遵行,永續服務、真誠相對待。





關於我們

*
「安全、健康、永續」為使命
「安全」是存在的依靠
「健康」是幸福的泉源
「永續」是傳承的盼望
*
從建築管理出發建構安全友善無障礙的生活空間、遂步實現健康舒適綠色建築概念、以永續地球的理念耕耘傳承持續這份愛與保護的使命。以保障國人生命財產安全及提昇生活環境品質。協力推廣「綠建築」、輔導公寓大廈管理、推動無障礙生活環境,友善建築等等…朝著提昇居住安全、居住品質落實綠色環保永續地球之理念,為建築物使用管理維護境盡一份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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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的願景...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人員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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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們的目標...
確實執行公共安全工作,以提高生活環境品質。
健全公共安全管理機制,以落實建築管理法令。
協助推行公共安全法令,以保障全體民眾福址。
加強公共安全教育宣導,以強化公共安全共識。


*

我們的經營理念...

以「義」為本;義者也:
我們從本質中確立合宜合理的認知,作為行事為人的根本。

以「和」為貴;和氣生財:
我們建立同儕之間團結合諧的情誼,相輔相成、共進共榮。

以「誠」相待;誠者無欺
我們制訂明確的規範手冊信守遵行,永續服務、真誠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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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公共安全申報第一季宣導短片

違章建築

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


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
 建築管理組
發布日期:2013-06-27
內政部93.9.14台內營字第0930086366號令訂定
內政部100.9.1台內營字第1000806985號令修正
內政部102.6.27台內營字第1020806573號令修正第十一條及第二條附表二、第三條附表三、第四條附表四

第一條 本辦法依建築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十三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建築物之使用類別、組別及其定義,如附表一。
前項建築物之使用項目舉例如附表二。
原核發之使用執照未登載使用類組者,該管主管建築機關應於建築物申請變更使用執照時,依前二項規定確認其類別、組別,加註於使用執照或核發確認使用類組之文件。建築物所有權人申請加註者,亦同。
第三條 建築物變更使用類組時,除應符合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或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之容許使用項目規定外,並應依建築物變更使用原則表如附表三辦理。
第四條 建築物變更使用類組規定檢討項目之各類組檢討標準如附表四。
第五條 建築物變更使用類組,應以整層為之。但不妨害或破壞其他未變更使用部分之防火避難設施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以該樓層局部範圍變更使用:
一、變更範圍直接連接直通樓梯、梯廳或屋外,且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樓板、防火門窗等防火構造及設備區劃分隔,其防火設備並應具有一小時以上之阻熱性。
二、變更範圍以符合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九十二條規定之走廊連接直通樓梯或屋外,且開向走廊之開口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區劃分隔,其防火設備並應具有一小時以上之阻熱性。
第六條 建築物於同一使用單元內,申請變更為多種使用類組者,應同時符合各使用類組依附表三規定之檢討項目及附表四規定之檢討標準。但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得以主用途之使用類組檢討:
一、具主從用途關係如附表五。
二、從屬用途範圍之所有權應與主用途相同。
三、從屬用途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該使用單元樓地板面積之五分之二。
四、同一使用單元內主從空間應相互連通。
建築物有連跨複數樓層,無法逐層區劃分隔之垂直空間,且未以具有一小時以上之牆壁、樓板及防火門窗等防火構造及設備區劃分隔者,應視為同一使用單元檢討。
同一使用單元內之各種使用類組應以該使用單元之全部樓地板面積為檢討範圍。
第七條 建築物申請變更為A、B、C類別及D1組別之使用單元,其與同樓層、直上樓層及直下樓層相鄰之其他使用單元,應依第五條規定區劃分隔及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一、建築物之主要構造應為防火構造。
二、坐落於非商業區之建築物申請變更之使用單元與H類別及F1、F2、F3組別等使用單元之間,應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無開口牆壁及防火構造之樓地板區劃分隔。
第八條 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二項所定有本法第九條建造行為以外主要構造、防火區劃、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停車空間及其他與原核定使用不合之變更者,應申請變更使用執照之規定如下:
一、建築物之基礎、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等之變更。
二、防火區劃範圍、構造或設備之調整或變更。
三、防火避難設施:
(一)直通樓梯、安全梯或特別安全梯之構造、數量、步行距離、總寬度、避難層出入口數量、寬度及高度、避難層以外樓層出入口之寬度、樓梯及平臺淨寬等之變更。
(二)走廊構造及寬度之變更。
(三)緊急進口構造、排煙設備、緊急照明設備、緊急用昇降機、屋頂避難平臺、防火間隔之變更。
四、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有必要之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消防設備之變更。
五、建築物或法定空地停車空間之汽車或機車車位之變更。
六、建築物獎勵增設營業使用停車空間之變更。
七、建築物於原核定建築面積及各層樓地板範圍內設置或變更之昇降設備。
八、建築物之共同壁、分戶牆、外牆、防空避難設備、機械停車設備、中央系統空氣調節設備及開放空間,或其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定項目之變更。
第九條 建築物申請變更使用無須施工者,經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審查合格後,發給變更使用執照或核准變更使用文件;其須施工者,發給同意變更文件,並核定施工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年。申請人因故未能於施工期限內施工完竣時,得於期限屆滿前申請展期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未依規定申請展期或已逾展期期限仍未完工者,其同意變更文件自規定得展期之期限屆滿之日起,失其效力。
領有同意變更文件者,依前項核定期限內施工完竣後,應申請竣工查驗,經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查驗與核准設計圖樣相符者,發給變更使用執照或核准變更使用文件。不符合者,一次通知申請人改正,申請人應於接獲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再報請查驗;屆期未申請查驗或改正仍不合規定者,駁回該申請案。
第十條 建築物申請變更使用時,其違建部分依違章建築處理相關規定,得另行處理。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年十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文件檔案: 附表一、建築物之使用類別、組別及其定義
文件檔案: 附表二、建築物使用類組使用項目舉例
文件檔案: 附表三、建築物變更使用原則表
文件檔案: 附表四、建築物變更使用類組規定項目檢討標準表
文件檔案: 附表五、建築物主從用途關係表
最後更新
資料來源

加強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及取締執行要點

加強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及取締執行要點
建築管理組
發布日期:2011-10-07
內政部87.11.9台內營字第八七七三二二七號函修正發布
內政部88.6.29台內營字第八八七三七五五號函修正第十點條文
內政部91.6.14台內營字第○九一○○八三九二六-一號令修正第四點及第六點條文
內政部100.10.7台內營字第1000808293號令修正,自中華民國一百年十月一日生效
一、為加強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通報及取締,特訂定本要點。
二、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應集中人力,優先執行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業務,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配合提供應檢查申報營業場所資料,全面清查未申報營業場所並依建築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實施檢查。
應檢查、申報營業場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入口明顯處張貼不合格告示供民眾識別,並將該營業場所名稱及地點刊登於新聞媒體、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網站、內政部營建署網站或公告周知:
(一)依本法第七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檢查不合格。
(二)未依本法第七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
(三)檢查簽證合格項目,依本法第七十七條第四項規定複查不合格。
(四)提具改善計畫之檢查簽證項目,未依規定期限改善並完成申報手續。
(五)檢查簽證結果為不合格,未依規定期限完成申報手續。
前項營業場所不合格告示之格式及內容如附圖,如違反消防安全規定者,其格式及內容亦同。
三、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應將執行成果按時提報直轄市、縣(市)公共安全會報或治安會報,對違法(規)使用場所造冊追蹤列管,定期複查,其提案及決議執行情形,由上級機關據以督考。
四、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接獲違法(規)營業場所通報後,應立即通知該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限期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逾期未申報或檢查申報不合格者,依本法第九十一條規定處理。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並應就負責稽查取締項目,依照各該主管法規處理,其權責分工、處理流程及處罰依據如附表一。
(一)未經登記即行開業者,依公司法、商業登記法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法規處理。
(二)違反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者,依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及其施行細則等有關規定辦理。
(三)未經許可擅自修建、改建或裝修者,依建築法有關規定處理。
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如尚未訂定違法(規)行為認定及配合措施者,先依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規定之建築物使用強度及危險指標分類(如附表二),由各級地方主管建築機關據以執行檢查,如有新增業別依該原則會同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
五、建築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依相關規定從嚴處理:
(一)建築物構造與設備安全檢查合格,而有擅自變更使用類組及用途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擅自變更使用用途符合土地使用管制之容許使用項目,依本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處建築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補辦手續,屆期未補辦手續而繼續使用,得連續處罰。必要時,停止其供水供電。
2.擅自變更使用用途不符土地使用管制之容許使用項目,依區域計畫法第二十一條、都市計畫法第七十九條規定,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不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得按次處罰,並停止其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採取其他恢復原狀之措施。
(二)違反本法第七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建築物構造與設備安全不合規定者,依同法第九十一條規定,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逾期仍未改善或補辦手續者得連續處罰,並停止其使用。不停止使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必要時並強制拆除或停止供水、供電:
1.緊急進口封閉或阻塞。
2.避難層出入口及避難層以外樓層出入口封閉或阻塞。
3.直通樓梯、安全梯(門)或特別安全梯(門)、室內走廊封閉或擅自改造。
4.屋頂避難平臺封閉或阻塞。
5.隔間牆面及天花板裝修材料不符規定。
(三)經停止供水、供電建築物,未經許可擅自接水接電或使用者,依本法第九十四條之一規定辦理。
(四)經停止供電而以自備發電機或私接他戶電源繼續營業者,除移送法辦外,應將轉供電源者一併停止供電,自備之發電機於移送書中應請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一併扣押。
(五)依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自行申報並提改善計畫經核准者,其自行改善期間得免連續處罰。
(六)依第二點張貼之不合格告示,有擅自毀損或遮蔽者,依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條規定辦理。
六、消防單位執行消防檢查時,發現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等有不符規定之公共安全事項,應即時通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建築主管機關處理,通報內容包括逃生通道、安全梯、防火門是否堵塞及防火區劃是否破壞。
七、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查獲營業人之營業場所有擴大使用不同樓層及門號,且與營業稅籍登記不符者,應配合協助通報工商登記、建管、消防單位,各依其權責辦理。
八、營業場所應於明顯處張掛(貼)營業範圍標識圖與緊急逃生路線圖,除長度及寬度規格應各在六十公分以上外,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合法申請營業範圍。
(二)營業場所名稱。
(三)營業場所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負責人)姓名。
(四)供A-1、B、D-1、D-5、F-1、F-2、F-3、H-1等類組別使用之營業場所應同時於營業場所明顯處張掛(貼)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設備安全檢查申報結果通知書,並備妥檢查報告書供主管建築機關檢查時核對。
九、為供民眾共同加入維護公共安全工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設置檢舉專線及信箱,確實配合受理,並應設專卷列案管制。
十、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應於每年度三月、六月、九月、十二月底前,將前一季執行成果透過網路傳輸方式,傳送至內政部營建署全國建築管理資訊系統彙整,作為內政部辦理年度督導計畫之評核依據。
十一、依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規定定期申報之營業場所,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應將其申報結果按合格、不合格、提具改善計畫等情形製作統計分析表,併入前點執行成果彙報。至未按時申報者,應予重點按月列管清查及檢查並依本法第九十一條規定處罰。
附圖、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及消防安全檢查不合格張貼告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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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1月23日 星期五

相關講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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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時間地點
    ■ 預計時間:105年01月26日(星期二)
    ■ 地點:台南市大億麗緻酒店 3樓大億B廳(台南市中西區西門路一段660號)
    ■ 會場不提供停車位,建議搭乘大眾運輸工具。
    ■ 為配合節能減碳政策,請自備環保杯。
    三、議程:

         四、智慧城市時代--智慧綠建築/社區發展論壇
    ■ 主持人:財團法人台灣建築中心 許銘文 執行長
    ■ 討論議題:
    議題一:智慧綠建築發展的重要性
    議題二:智慧社區場域驗證的必要性
    ■ 與談人:
    1.   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何明錦 所長
    2.   臺南市政府工務局 吳宗榮 局長
    3.   智慧化居住空間產業聯盟 張芳民 會長
    4.   台南市不動產開發商業同業公會 林漢清 理事長
    5.   亞洲智慧文化事業 楊建邦 副總經理
    6. 工研院材化所 林澤勝 組長
    五、論壇對象與名額
    ■ 政府機關、建築、土木、營建、室內設計等專業人員、一般民眾,約100人。
    六、報名方式及費用
    ■ 免報名費,透過台灣建築中心研討會報名系統,統一報名,不提供參訓證明書。
    ■ 報名網址為http://training.tabc.org.tw/bin/home.php
    亦可利用本中心網站(http://www.tabc.org.tw/)上方【研討會】進行線上報名作業。
    ■ 若您為首次參加本中心活動,敬請先登錄會員資料,再回到報名系統進行報名。
    ■ 完成報名登錄後,若因故需取消報名者,敬請來電告知。
     ■ 相關問題請洽(02)8667-6111分機119林小姐、分機196羅小姐。


    (轉知訊息)建築物外牆安全專業診斷人員講習訓練班*第三梯次*
      壹、依據104 年度臺北市建築物外牆飾面剝落查處執行計畫後續相關行政配合事項辦理。
      貳、目的:為培養外牆安全專業診斷人員,能夠確實替臺北市的高齡建築物作檢查診斷,進而以杜絕外牆磁磚掉落危害,給予全體市民更安全之生活環境。
      參、委託單位: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肆、受託單位:社團法人台灣房屋整建產業協會
      伍、專業診斷人員參訓資格:開業建築師、土木或結構執業技師者。
      陸、受訓名額:每梯次招生60名額
      柒、上課時間:105年2月19日
      捌、上課地點:華夏科技大學(新北市中和區工專路111號)
      玖、TEL:(02)8941-5100

      (轉知訊息)建築物外牆安全檢查人員(四十小時)講習訓練班*第一梯*
        壹、 依據「臺北市建築物外牆安全診斷檢查專業人員講習訓練執行計畫」,經臺北市政府委託本協會為訓練機構,特辦理本項講習訓練。
        貳、目的:
               一、為強化建築物外牆安全檢查人員專業技術,提升工作職能。
               二、依據臺北市政府公報104年第114期公告「臺北市建築物外牆安全診斷及申報管理辦法」草案,規定建築物達一定年限以上,或外牆飾面較具風險之建築物,應委託專業診斷機構(人員)、檢查人員辦理外牆安全診斷檢查及申報 (將具強制性的全面實施)。
               三、依前揭管理辦法規定,檢查人員須取得講習證書後,從事台北市建築物外牆安全檢查工作,始具法規效力。

        參、主管(委託)單位: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肆、主辦(受託)單位:社團法人台灣房屋整建產業協會
        伍、檢查人員參訓資格:
               一、領有丙級以上營造業管理、泥水、營建防水、建築塗裝、帷幕牆施工或外牆作業相關之技術士證,並曾任職於營造業或建築師、土木、結
        構執業技師事務所,並有四年以上土木或建築工程經驗者。
               二、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曾從事泥水、營建防水、建築塗裝、石材吊裝、外牆清潔業、營造業、帷幕牆工程業、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業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相關行業,並於畢業後有五年以上土木或建築工程經驗者。

        陸、受訓名額:本班次以60名為原則
        柒、上課地點與時間:
               一、上課地點:華夏科技大學(新北市中和區工專路111號。)
               二、上課時間:
                   (一)學科術科教學:105年2月22日(一)〜2月26日(五)
                   (二)學科術科測試105年3月4日(五)〜3月6日(日)(戶外術科考試,若因天候影響操作安全將另擇期考試)
        捌、 TEL:(02)8941-5110


        HRSR中華人力資源社會責任協會

        週四場

        時間                          主題                                                                    講師簡介
        2015/10/29 四 18:30 職場生存術!老闆不會告訴你的事 陳亞男      經緯智庫首席顧問連結
        2015/11/19 四 18:30搶手人才非你莫屬!掌握連結學職涯九大關鍵    葉慧貞 經緯智庫經理  連結2015/11/26 四 18:30卓越人才的必備能力!簡報與溝通技巧    王杰希 杰希視野企管顧問有限公司策略長連結
        2015/12/3   四 18:30贏在求職起跑點!打造你的專屬履歷林知明 經緯智庫執行副總經理 連結2015/12/17 四 18:30如何展現不凡的你!必勝面試秘笈賴遠烽 經緯智庫副總經理 連結


        週末場

        時間                          主題                                                                     講師簡介
        2015/10/17 六 14:00你可以更搶手!加入財星500大的致勝關鍵   許書揚 經緯智庫暨保聖那管理顧問公司總經理 連結
        2015/11/14 六 14:00工作態度不敗術!職場EQ管理術張琇琳 中華人力資源社會責任協會社務顧問連結
        2015/12/19 六 14:00挑戰巔峰!如何成為頂尖企業的最愛朱承平 中華人力資源社會責任協會首席顧問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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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專業檢查人參訓意願書

        OFFICE家用版免費傳送
        OFFICE套餐傳送門: https://www.crazy-tutorial.com/62422.html

        技師專區

        總經理 蔡宏哲

        對建築的熱愛投入這個工作領域30餘載,為建造公共安全環境不妥協於現實環境的考驗。擔任台北市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商業同業公會理事長期間,積極整合同業推動公共安全檢查制度及法令規範修訂,提昇專業檢查人員素質。取得台北市政府信賴委以申報案件代收代審查機制。

        謝侑霖 建築師

        洋文叫Leo,老人稱小六,年輕人稱老六,長江以北時稱六叔 - 哈哈哈 …。角色扮演:謝侑霖建築師事務所主持人:建築規劃、建築設計、土地開發規劃、都市設計、閒置空間再利用、方案比較研究、市場及計劃研究、景觀設計、室內設計裝修、古蹟修護、社區營造...。


        鍾旻仲 建築師

        鍾旻仲建築師事務所主持技師。主要業務:
        1.公共工程案-規畫設計.發包.預算書編定.(包含修繕,整修,景觀.室裝.土地規劃等工程) 
        2.協助辦理--公共安全檢查-複查-危險房屋鑑定..等
        3.個人之農舍.住宅.工廠...等規劃設計(新增修改建)之建照申請.施工監造.綠建築計算. 室內裝修.等
        4.整體建設案之規劃設計與景觀規劃等。



        陳威甫 建築師

        陳威甫建築師事務所主持技師。服務項目:建築設計、老屋翻新、室內裝修、室內設計、工程監造、景觀規劃、建管許可、變更使用、公共安全檢查、無障礙勘檢。


        蔡美智 消防設備士

        專長消防檢修審勘檢修申報、工廠設施規劃、公共安全缺失改善輔導、安檢公會志工
        萬事互相效力 讓每一支螺絲釘發揮力量。團隊裡每一個成員如同一支絲釘, 緊緊的結合擴大成長發揮力量。















        2012年11月21日 星期三

        學會簡介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建築物公共安全(防火避難、設備安全室內裝修、輻射鋼筋、身心障礙使用設施及設置、綠建築、節能、鍋爐設備、空調設備等)為宗旨。


        本會任務:
        一、本會以結合建築物相關專業團體或人員,致力於推展建築物公共安全相關事務。
        二、關於國內外建築物公共安全及消防安全之清查、統計、研究及發展事項。
        三、關於國際建築物公共安全及消防安全檢查業務之聯繫、介紹及推廣事項。
        四、關於政府政策與法令之協助推行及研究、建議事項。........回首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