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2日 星期四
防空避難室得兼做停車場使用
因部份消防分隊以防空避難室兼做停車場使用,停置消防救難救護車輛,遭有心人士以違規使用檢舉,導致是否應辦理使照變更之議,經討論衍繹法令應無抵觸規定得以防空避難室兼做停車場使用。相關法令規定如下: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 142 條】
建築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經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審查或勘查屬實者,依下列規定附建建築物防空避難設備:
一、建築基地如確因地質地形無法附建地下或半地下式避難設備者,得建築地
面式避難設備。
二、應按建築面積全部附建之建築物,因建築設備或結構上之原因,如昇降機
機道之緩衝基坑、機械室、電氣室、機器之基礎,蓄水池、化糞池等固定
設備等必須設在地面以下部份,其所佔面積准免補足;並不得超過附建避
難設備面積四分之一。
三、因重機械設備或其他特殊情形附建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確實有困難者,得建
築地面式避難設備。
四、同時申請建照之建築物,其應附建之防空避難設備得集中附建。但建築物
居室任一點至避難設備進出口之步行距離不得超過三百公尺。
五、進出口樓梯及盥洗室、機械停車設備所占面積不視為固定設備面積。
六、供防空避難設備使用之樓層地板面積達到二百平方公尺者,以兼作停車空
間為限;未達二百平方公尺者,得兼作他種用途使用,其使用限制由直轄
市、縣(市)政府定之。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 16 條】
住戶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惡臭物質或發生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之行為。
住戶不得於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位侵占巷道妨礙出入。但開放空間及退縮空地,在直轄市、縣 (市) 政府核准範圍內,得依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供營業使用;防空避難設備,得為原核准範圍之使用;其兼作停車空間使用者,得依法供公共收費停車使用。
~停車場法
【第 21 條】
建築物附建之防空避難設備,其標準符合停車使用者,以兼作停車空間使用
為限。
其他補充建議:現有防空避難設備其兼作停車空間使用者,其消防安全設備建議依消防法『各
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規定檢討,以維場所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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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月1日 星期三
台北市11樓以上集合住宅 元旦起須辦理公安申報
台北市十一層以上集合住宅,2014年元旦起就要辦理公安申報。台北市建管處表示,為了提昇集合住宅大樓的公共安全,臺北市率先要求十一層以上的集合住宅,應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
查申報期間為一月一日到三月三十一日,檢查申報頻率為每三年一次,檢查範圍都為公共設施部分,包括「直通樓梯」、「安全梯」、「避難層出入口」、「昇降設備」、「避雷設備」及「緊急供電系統」等六項,檢查合格後,由專業檢查人簽證後向建管處申報。
住宅類的公安申報是以維護住戶的逃生避難安全為目的,建管處除了通知各管委會應辦理申報之外,也會持續輔導申報後的缺失改善。若經輔導仍拒不辦理公共安全檢查申報者,得處管委會主任委員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鍰;若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有嚴重違反公共安全情事拒不改善者,可處6萬至30萬元罰鍰。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指導手冊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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