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7月19日 星期日

關於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受理違章建築申報,其申報面積計算疑義乙案

內政部98.09.08台內營字第0980119993號函

一、按建築法(下稱本法)第77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略以:「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應由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定期委託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或人員檢查簽證,其檢查簽證結果應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申報。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經內政部認有必要時亦同。」前揭專業機構或人員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項目,查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第3條附表一業有明定。又「關於違章建築物申報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之受理及後續處理‥,一種為舊有合法建築物附建違建,另一種為整棟建築物均屬違建,前者係領得使用執照後方附建違建,按建築法第77條第1項規定,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其原先合法領得使用執照部分,仍應依同法第77條第3項規定辦理,爰仍應受理其申報,受委託辦理檢查簽證之專業機構或人員於申報書備註該建築物之違建範圍,由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另依違章處理程序辦理‥。」,本部90年11月20日台九十內營字第9067311號函(註)已有明示,合先敘明。
二、有關本案所詢辦理建築物及其附建違章建築公共安全檢查申報之相關事宜乙節,其申報面積應依使用執照核定範圍為之,並備註附建之違章建築面積。另建築物依本辦法規定辦理之各檢查項目,應就建築物及其附建之違章建築部分合併檢討,如因違章建築肇致檢查項目不符合規定者,請確實依本法及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相關規定辦理,以維公共安全。
※註:90.11.20.台內營字第9067311號詳同條文解釋函。

學生宿舍、一般出租套房之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

關於建築物供作H-1類組之宿舍使用應如何認定,及其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等相關事宜乙案
內政部100.11.21內授營建管字第1000809900號函
一、按本部100年9月1日台內營字第1000806985號令修正發布(同年10月1日施行)之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第2條第1項附表一及第2項附表二規定,「供特定人短期住宿之場所」歸屬H-1類組,其使用項目舉例如「‥民宿(客房數6間以上)、宿舍‥等類似場所」;「供特定人長期住宿之場所」歸屬H-2類組,其使用項目舉例如「‥集合住宅、住宅、民宿(客房數5間以下)‥等類似場所」。另關供作H-1類組使用之建築物,其樓地板面積在300平方公尺以上者,應每2年申報1次;樓地板面積未達300平方公尺以上者,則每4年申報1次,前揭所列應辦理檢查申報之建築物類組及規模,含括供公眾使用及本部認有必要之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為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下稱本辦法)第3條附表一(備註欄第1點)明定在案。
二、至於本案所詢「‥以一般住宅、集合住宅單元、農舍等形式隔間裝修,租與學生或一般上班人士‥如何認定該建築物使用類組及其應否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乙節,對於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其主管法規及權責認定有提供特定人短期住宿事實而通報之場所,主管建築機關自得命其所有人或使用人依據本辦法有關H-1類組之規定,定期辦理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設備安全檢查及申報事宜。

有關供倉庫使用之防火建築物防火區劃設置疑義


內政部91.9.23內授營建字第0910086579號函
按「防火構造建築物或防火建築物。其總樓地板面積在一、五00平方公尺以上者,應按每一、五00平方公尺,以具有一小時防火時效之防火牆、防火樓板及甲種防火門窗區劃分隔。但供左列使用,無法區劃分隔者,不在此限:一、..工廠及其他類似用途建築物。..」為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七十九條第一項所明文,上開規定有關工廠部分,係考量工廠利用機具生產及輸送,區劃分隔需考量機具之尺寸及位置,如該部分按樓地板面積每一千五百平方公尺區劃分隔確有困難,得免受限制。有關倉庫如因使用上需配合輸送帶搬運物料或成品而無法區劃分隔,得視為前揭第一款所稱「其他類似用途建築物」。

2015年7月16日 星期四

建築公共安全檢查申報檢附室內裝修合格證明文件之相關事宜

內政部101.1.9內授營建管字第1010800120號函
一、按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第4條第3項附表二(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項目表)規定,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類之檢查項目包括防火區劃、非防火區劃分間牆、內部裝修材料、避難層出入口、避難層以外樓層出入口、走廊(室內通路)、直通樓梯、安全梯、屋頂避難平臺及緊急進口等10項。又前揭內部裝修材料檢查項目依建築法第77條之2、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下稱本辦法)規定應申請審查許可者,應提具室內裝修合格證明文件,並依建築物建造、變更使用(裝修行為)當時建築技術規則有關規定檢討,查本部100年11月17日修正發布(101年1月1日生效)之「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設備安全檢查報告書表」(下稱本報告書表)(F1-1申報書及F2-1-3檢查報告書)業有明文。
二、復按辦理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檢查,「建築物無法檢附室內裝修合格證明者如經檢查認為合格,得由專業檢查人員簽證負責;至檢查不合格者提列改善計畫」,為本部87年1月2日台(87)內營字第8609035號函示有案。是本辦法85年5月29日發布施行前,室內裝修已施作完竣之申報場所,得依前揭函示及本報告書表規定辦理檢查簽證;至於本辦法施行後,申報人無法提具室內裝修合格證明文件者,專業檢查人應就該檢查簽證項目,提具改善計畫書,由主管建築機關據以查核並通知申報人限期補辦室內裝修審查許可。故本案所詢旨揭檢查簽證內容及檢附文件等事項,請依上開規定,本於權責,認定核處。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牆面裝修材料疑義解釋函令

關於非防火區劃分間牆牆面裝修材料使用疑義乙案
內政部88.08.24.台內營字第8874274號函
一、室內裝修材料固著於防火構造之分間牆者,應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88條之規定辦理;至以不燃材料建造之分間牆,其分間牆之各部構件均應為不燃材料,但壁紙、壁布之黏貼非屬室內裝修範圍,不在此限。
二、通達地面之通道、走廊或樓梯,其內部裝修材料之規定同條文已有明文,如屬安全梯或特別安全梯者,其天花板及牆面之裝修材料並應符合第97條之規定為不燃材料。至所稱「一樓大廳」,如為供通行使用部分,裝修材料應依通道走廊之規定辦理,作為居室使用部分則依居室之規定辦理。

2015年7月5日 星期日

談八仙樂園彩色派粉塵爆炸與公共安全的省思

圖片來源:Shutterstock


        八仙樂園彩色派對627日發生粉塵爆炸,重創五百多位正值青春年華的青少年,連日來看到新聞報導畫面總是令人不捨動容,每個孩子都是父母的心肝寶貝,看到孩子忍受燒燙傷極度的皮肉痛苦,當父母的心如刀割,卻是無奈的無法代替孩子受苦。整個事件人力物力的損失,付出的社會成本,連帶醫護人員的爆肝搶救,後續的療養照顧都是一筆龐大的損失,但值此生命關頭,誰也不忍再苛責孩子,只祈求他們能渡過難關趕快好起來。

               第一次知悉粉塵爆炸是在準備消防設備士考試讀到的,原來那麼微小的粉粒飛散蓄積到一定濃度時,一點小小的火源甚至是靜電都可能點燃,引發燒然的連鎖反應而發生爆炸,這一知訊平日並不多見,也難怪孩子們不懂,這種活動無異是玩火自焚,但反觀活動主辦單位知其有危險性,且業者也欠缺公共安全認知,未能採行有效安全防護,一場意外事故將導致業者面對傾家蕩產的賠償問題及陷入法網。


    慎思!公共安全不能只是表面交差了事,如何與專業人員緊密連繫,在安全顧問提供專業服務下落實公共安全,才是永保企業百年大計的明智之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