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7月19日 星期日

有關供倉庫使用之防火建築物防火區劃設置疑義


內政部91.9.23內授營建字第0910086579號函
按「防火構造建築物或防火建築物。其總樓地板面積在一、五00平方公尺以上者,應按每一、五00平方公尺,以具有一小時防火時效之防火牆、防火樓板及甲種防火門窗區劃分隔。但供左列使用,無法區劃分隔者,不在此限:一、..工廠及其他類似用途建築物。..」為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七十九條第一項所明文,上開規定有關工廠部分,係考量工廠利用機具生產及輸送,區劃分隔需考量機具之尺寸及位置,如該部分按樓地板面積每一千五百平方公尺區劃分隔確有困難,得免受限制。有關倉庫如因使用上需配合輸送帶搬運物料或成品而無法區劃分隔,得視為前揭第一款所稱「其他類似用途建築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