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8月12日 星期三

網路趨勢系列講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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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8月11日 星期二

關於內政部營建署建築物昇降設備輔導計畫

內政部營建署建築物昇降設備輔導計畫
一、因應103年7月3日修正實施職業安全衛生法後,升降設備由勞工體系檢查轉換至營建體系。
二、主管機關(內政部營建署)訂定"建築物升降設備輔導計畫範本(草案)"將分期分類輔導業者改善,逐步依據建築法相關規定落實升降設備管理。
三、實施期程:104.07.01-107.12.31,分階段(銜接期、輔導期),分類(甲類、乙類、丙類、丁類)實施輔導改善。
四、原勞檢單位核發之許可證明效期,同意展延至105.6.30止。
五、屬本輔導計畫執行範圍之昇降設備,於104年度公共安全申報時,如檢附下列文件者└升降設備檢查結果勾選為合格:
    A.原勞動部核發之檢查合格證號碼。
    B.結構安全判定書(如相關表格四)。
    C.每月定期維護保養之切結書畫(如相關表格五)。
六、相關疑問,可洽主管機關:內政部營建署楊哲維科長(02)8771-2698。 























2015年8月10日 星期一

雲林縣建築物公共安全複查第四梯次執行時間




臺中市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商業同業公會 訊息公告:

雲林縣複查第四梯次複查執行時間訂於104年8月17日至104年8月28日,
請有參與本次執行複查會員、會友們,依複查期限時間內完成複查,另三天前通知到檢查簽證單位或申報場所。

本次複查單位:
1、中信。2、大台北。3、興引力(已請假,由會員代執行)。4、聯亞(本次無法執行)。5、承泰。6、景順。
7、大台中(陳建築師)。8、台安。9、大漢





2015年8月7日 星期五

未依規定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申報相關罰責

依建築法規定,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應定期委請具有檢查資格之機構或人員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及簽證,其結果應向主管機關申報。違反上開規定者,依建築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明定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新台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屆期仍未改善或補辦手續而繼續使用者,得連續處罰,並限期停止其使用。必要時,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或命其於期限內自行拆除,恢復原狀或強制拆除。

2015年8月6日 星期四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責任歸屬之認知


建築物公共安全不是應讓由政府負責檢查嗎?
過去的認知建築物使用管理,不都是政府的權責嗎?為何改變成使用人要付費請人檢查申報?過去民眾一直處於「被管的地位」,對於使用的建築物是否安全,依賴政府的檢查、取締、通知,等到發現問題時,不是為時已晚,就是以鑄成禍害,造成傷亡或財務損失。礙放政府人力物力之不足,需要民間力量專業技術人員共同參與建築物公共安全管理,以保障人民之生存權及財產權。故建築法於民國八十四年八月二日修法,已將建築法第七十七條明定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應負有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之責任,即將建築物公共安全管理之責任歸屬於建築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

2015年8月5日 星期三

為什麼要做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

建築物的安全檢查就好比人的健康檢查,為了掌握建康狀況定期交由專業人員檢查評估做出報告給予管理,建築物的安全檢查亦即住戶(所有權人、使用人),對所使用的建築物,按時請「建築醫師(經政府認可之專業檢查機構或人員)」為建築物體檢、矯正(改善或變更使用),以確保建築物構造與設備的安全,也如同車輛需定期檢驗之道理一樣。而政市政府則居於督導的立場。這一項制度即為「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的立法涵義。

2015年8月3日 星期一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申報制度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
有一說為威爾康條款,民國80年代發生多起生命財產損傷嚴重的火災事故,建築物公共安全問題受到重視,促成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申報制度之施行。
因都市多元化的發展下,營業場所型態日趨多樣化,原有建築法已不敷現實需求,建築法自八十四年八月修正公布後,課予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的責任。
並明定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所有權人、使用人應定期委託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的專業機構或人員檢查簽證,並將檢查簽證結果向地方主管建築機關申報。
內政部依建築法第七十七條第五項之授權,於八十五年九月廿五日令頒「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將各類組建築物之檢查申報期間,依據其使用強度、危險指標及規模大小,區分為八類廿三組,並分別規定每一、二或四年申報一次。
同時依據行政院訂頒「維護公共安全方案─營建管理部分」之省市執行公共安全檢查優先順序,分別規定於八十六年、八十八年及九十年逐步施行。
隨著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制度的實施,建築物在使用管理上已邁入了嶄新的紀元,相較過去建築物的公共安全必須仰賴政府機關檢查,本質上具有劃時代的變革。
尤其在法令規定上,確立了建築物使用行為的權責歸屬,明確賦予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應定期委託檢查簽證之申報義務。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制度,借重民間大量的專業人力投入公共安全檢查工作,彌補建管人員的不足,使得為數眾多的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均能全面委託檢查,達到「公安無死角」的目標;另一方面,落實了「行政監督」與「技術簽證」分立原則,建築物公共安全的實質檢查由專業檢查人簽證負責,政府機關再針對簽證內容執行抽件複查,藉以防杜簽證不實情事,確保簽證品質。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制度自八十六年實施以來,於茲二十餘年,對於眾多公共安全檢查不合格的場所,不符規定項目業能藉由申報制度的實施自行改善,尤其室內裝修材料、分間牆、防火區劃等防火避難設施之檢討改善,有效遏止了火勢的蔓延,從近年國內公共場所火災傷亡人數逐年下降的趨勢來看,無疑是對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制度的實施成效,做了最具體的驗證。

當然,舒適安全的居住環境早已成為社會大眾基本的生活訴求,建管法令亦與時俱進修正頻繁,這些法規攸關大眾權益甚鉅,且具有專業性,各類場所管理權人使用人及專業檢查人員,都應熟黯法令規定,並具體守法將建築法令與專業觀念「生活化」,均能自主性地參與建築物使用管理的工作,達到全民化、自治化的風氣,這是當前建築管理工作上最重要的課題,也是建築物使用管理的理想與目標。

以下,就「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制度」之相關規定,以欄位表列如下,點案連結詳細說明: 
1:什麼是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
2:什麼是「專業機構」或「專業檢查人員」?
3:如何尋找合法的「專業機構」或「專業檢查人員」?
4:未依規定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會受何種處罰?
5: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簽證費用標準如何計算?
6: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申報,需檢附哪些文件?
7:須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嗎?最低投保金額是多少?
11: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不合格該如何處理呢?






  

2015年8月2日 星期日

建築物公共安全申報之使用執照替代文件

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申報無法提供建築物使用執照
之替代文件
民國60.12.22以前興建完成之建築物,可以下列文件替代:
()拓建道路合法房屋整建證明。
()原始接水或接電證明。
()完納稅捐證明。
()戶口遷入證明。

()建築改良物登記簿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