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8月3日 星期一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申報制度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
有一說為威爾康條款,民國80年代發生多起生命財產損傷嚴重的火災事故,建築物公共安全問題受到重視,促成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申報制度之施行。
因都市多元化的發展下,營業場所型態日趨多樣化,原有建築法已不敷現實需求,建築法自八十四年八月修正公布後,課予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的責任。
並明定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所有權人、使用人應定期委託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的專業機構或人員檢查簽證,並將檢查簽證結果向地方主管建築機關申報。
內政部依建築法第七十七條第五項之授權,於八十五年九月廿五日令頒「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將各類組建築物之檢查申報期間,依據其使用強度、危險指標及規模大小,區分為八類廿三組,並分別規定每一、二或四年申報一次。
同時依據行政院訂頒「維護公共安全方案─營建管理部分」之省市執行公共安全檢查優先順序,分別規定於八十六年、八十八年及九十年逐步施行。
隨著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制度的實施,建築物在使用管理上已邁入了嶄新的紀元,相較過去建築物的公共安全必須仰賴政府機關檢查,本質上具有劃時代的變革。
尤其在法令規定上,確立了建築物使用行為的權責歸屬,明確賦予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應定期委託檢查簽證之申報義務。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制度,借重民間大量的專業人力投入公共安全檢查工作,彌補建管人員的不足,使得為數眾多的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均能全面委託檢查,達到「公安無死角」的目標;另一方面,落實了「行政監督」與「技術簽證」分立原則,建築物公共安全的實質檢查由專業檢查人簽證負責,政府機關再針對簽證內容執行抽件複查,藉以防杜簽證不實情事,確保簽證品質。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制度自八十六年實施以來,於茲二十餘年,對於眾多公共安全檢查不合格的場所,不符規定項目業能藉由申報制度的實施自行改善,尤其室內裝修材料、分間牆、防火區劃等防火避難設施之檢討改善,有效遏止了火勢的蔓延,從近年國內公共場所火災傷亡人數逐年下降的趨勢來看,無疑是對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制度的實施成效,做了最具體的驗證。

當然,舒適安全的居住環境早已成為社會大眾基本的生活訴求,建管法令亦與時俱進修正頻繁,這些法規攸關大眾權益甚鉅,且具有專業性,各類場所管理權人使用人及專業檢查人員,都應熟黯法令規定,並具體守法將建築法令與專業觀念「生活化」,均能自主性地參與建築物使用管理的工作,達到全民化、自治化的風氣,這是當前建築管理工作上最重要的課題,也是建築物使用管理的理想與目標。

以下,就「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制度」之相關規定,以欄位表列如下,點案連結詳細說明: 
1:什麼是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
2:什麼是「專業機構」或「專業檢查人員」?
3:如何尋找合法的「專業機構」或「專業檢查人員」?
4:未依規定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會受何種處罰?
5: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簽證費用標準如何計算?
6: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申報,需檢附哪些文件?
7:須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嗎?最低投保金額是多少?
11: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不合格該如何處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