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8月6日 星期四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責任歸屬之認知


建築物公共安全不是應讓由政府負責檢查嗎?
過去的認知建築物使用管理,不都是政府的權責嗎?為何改變成使用人要付費請人檢查申報?過去民眾一直處於「被管的地位」,對於使用的建築物是否安全,依賴政府的檢查、取締、通知,等到發現問題時,不是為時已晚,就是以鑄成禍害,造成傷亡或財務損失。礙放政府人力物力之不足,需要民間力量專業技術人員共同參與建築物公共安全管理,以保障人民之生存權及財產權。故建築法於民國八十四年八月二日修法,已將建築法第七十七條明定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應負有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之責任,即將建築物公共安全管理之責任歸屬於建築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