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8月7日 星期五

未依規定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申報相關罰責

依建築法規定,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應定期委請具有檢查資格之機構或人員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及簽證,其結果應向主管機關申報。違反上開規定者,依建築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明定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新台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屆期仍未改善或補辦手續而繼續使用者,得連續處罰,並限期停止其使用。必要時,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或命其於期限內自行拆除,恢復原狀或強制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