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11日 星期日

參訓意願調查即將額滿結止-防火避難類還有16個名額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專業檢查人訓練-換取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專業檢查人認可證 


能看到這一則訊息的人是與我們有緣...有福...幸運之人...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專業檢查人新訓授證自86年停訓以來超過15年,
於103年重開訓一批又匆匆關閉,相信有許多人錯失了可以換證的機會,
拘於對技師人數的控管,主管機關要重開訓也面臨許多壓力,
包括建築界的技師團體...建築師的執業主導權爭議等等...
所以在呈請重開訓的報備過程有許多協商及關卡要打通...
還有許多行政作業要簽核...整合報備文件...師資...場地...教材審核等等...
請各位參訓學員包涵及耐心等待...
只要有開訓本次報名的學員將是優先參訓的人員


目前意願參訓的人數統計如下...105/12/17 Am09:00
C125人,B84人,A17....
C(設備安全類21小時)已達到開班人數。
B(防火避難類21小時)已達到開班人數。
感謝各位專業技術人員的熱情參與..及分享轉發...
我們預計在B組達100人時停止參訓意願調查的報名。

線上填答意願書請由以下連結進入。


參訓意願調查表下載請由以下連結進入(請下載doc檔填好再mail給我)







參訓意願調查表填寫後請mail給我統計報備(樣張如下)


參訓後可以取得的專業證照認可證樣張如下
 想要提早認識這個行業,執行業務簽證技巧及準備訓後學測的參考書如下:


目前報名參訓的名冊如下


參訓的法原依據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專業機構及專業檢查人認可要點
內政部104.3.5台內營字第1040801450號修正,自即日生效。
一、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建築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十七條第三項及第九十一條之二第一項有關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專業機構及專業檢查人(以下簡稱專業機構及專業檢查人)認可相關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二、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人應委託領有本部核發認可證之專業機構或依法登記開業建築師、執業技師之專業檢查人,依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規定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及簽證工作。
非依法登記開業建築師、執業技師之專業檢查人,由專業機構聘用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及簽證工作。
三、本部認可之專業檢查人分為防火避難設施類及設備安全類等二類。
前項二類之專業檢查人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防火避難設施類:
1.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
2.依法登記開業之土木工程技師、結構工程技師、電機工程技師、機械工程技師、冷凍空調工程技師及消防設備師,並參加本部主辦或委託相關機關、團體舉辦講習訓練達七小時以上,經測驗合格取得結業證明文件者。
3.領有建築工程管理、營造工程管理、建築物室內設計、建築物室內裝修工程管理等相關甲級或乙級技術士證,或領有建築物室內裝修專業設計技術人員登記證、工地主任結業證書,並參加本部主辦或委託相關機關、團體舉辦講習訓練達二十一小時以上,經測驗合格取得結業證明文件者。
(二)設備安全類:
1.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
2.依法登記開業之土木工程技師、結構工程技師、電機工程技師、機械工程技師、冷凍空調工程技師及消防設備師,並參加本部主辦或委託相關機關、團體舉辦講習訓練達七小時以上,經測驗合格取得結業證明文件者。
3.領有昇降機裝修、機械停車設備裝修、室內配線(屋內線路裝修)、冷凍空調裝修等相關甲級或乙級技術士證,並參加本部主辦或委託相關機關、團體舉辦講習訓練達二十一小時以上,經測驗合格取得結業證明文件者。
前項結業證明文件有效期限為四年,於有效期限內未依第四點申請核發專業檢查人認可證者,應重新參加講習訓練。
本要點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二日修正生效前領有講習結業證書且未申領專業檢查人認可證者,於本要點修正生效之日起一年內向本部申請核發認可證,不受前二項之限制。
四、具第三點資格者,得檢附下列文件,向本部申請核發專業檢查人認可證,未領得認可證,不得執行本辦法相關檢查及簽證工作:......



工作之餘來號召辦理這個訓練,時間匆忙有限...
有任何意見請mail與我連繫ehc24070866@gmail.com
祝我們早日完成心願,成功開訓取得證照...

2016年12月8日 星期四

一場低調的盛宴...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專業檢查-設備安全類檢查項目

內行看門道...外行看熱鬧...
工作之餘整理一些資料給各位學員參考
時間匆忙有限...只能慢慢修整理一點一點分享....
內容如涉較敏感議題,會有所修正刪除...
請各位學員自行歸納整理...



有任何疏漏或意見請告知我一聲,
Mail連繫ehc24070866@gmail.com祝我們早日完成心願,順利取得證照...

2016年12月4日 星期日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項目法令及檢查標準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項目表
項次
檢查項目
備註
()   防火避難設施類
1.防火區劃
一、 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之各檢查項目,應按實際現況用途檢查簽證及申報。
二、 H-2組別集合住宅使用之建築物,依本表規定之檢查項目為直通樓梯、安全梯、避難層出入口、昇降設備、避雷設備及緊急供電系統。
 
 
2.非防火區劃分間牆
3.內部裝修材料
4.避難層出入口
5.避難層以外樓層出入口
6.走廊(室內通路)
7.直通樓梯
8.安全梯
9.屋頂避難平臺
10.緊急進口
()   設備安全類
1.昇降設備
2.避雷設備
3.緊急供電系統
4.特殊供電
5.空調風管
6.燃氣設備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的法令依據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
內政部85.9.25台內營字第8584912號函訂定
內政部99.5.24台內營字第0990803552號令修正
第一條 本辦法依建築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十七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人(以下簡稱申報人),為建築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
前項建築物為公寓大廈者,得由其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或管理負責人代為申報。
第三條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期間及施行日期,如附表一。
第四條 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或人員應依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項目辦理檢查,並將檢查簽證結果製成檢查報告書。
前項檢查簽證結果為提具改善計畫書者,應於檢查報告書檢附改善計畫書。
第一項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項目,如附表二。
第五條 申報人應備具申報書及檢查報告書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申報。
前項檢查報告書應以二維條碼或網路傳輸方式辦理。
第六條 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查核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文件,應就下列規定項目為之:
一、申報書。
二、檢查報告書。
三、改善計畫書。
四、專業機構或人員認可證影本。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指定文件。
前項檢查報告書之檢查內容由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專業機構或人員依本法第七十七條第三項規定簽證負責。
第七條 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收到申報人依第五條規定檢附申報書件之日起,應於十五日內查核完竣,並依下列查核結果通知申報人:
一、經查核合格者,予以備查。
二、檢查簽證項目為提具改善計畫書者,應限期改正完竣並再行申報。
三、經查核不合格者,應詳列改正事項,通知申報人,令其於接獲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改正完竣,並送請復核。
未依前項第二款規定改善申報,或第三款規定送請復核或復核仍不合規定者,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應依本法第九十一條規定處理。
第八條 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對於本法第七十七條規定之查核及複查事項,得委託相關機關、專業機構或團體辦理。
第九條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相關書表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
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二十四日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一日施行。

法源依據連結網址
http://www.cpami.gov.tw/chinese/index.php?option=com_content&view=article&id=10406&Itemid=57

工作之餘準備一些資料給學員參考,大家一齊交流學習...
有任何意見請mail與我連繫ehc24070866@gmail.com
祝我們早日完成心願,成功開訓取得證照...


一、中央法規

              










二、直轄市、縣()政府建築管理自治法規


2016年11月29日 星期二

使用單純之運動訓練場所移列D-5類組之補習(訓練)班

    基於為國家體育政策推動及運動服務產業之輔導,有將部分面積規模小、風險較低及使用單純之運動訓練場所移列於低密度管制之需,且營建署業以前揭105314日函建議符合一定條件之運動服務場所,歸屬建築物使用類組D-5組之補習(訓練)班。是以,運動訓練班場所具備:「(一)訓練場所使用面積在300平方公尺以下。(二)未附設鍋爐、水療、三溫暖、蒸氣浴、烤箱設備。(三)未附設按摩服務及設備。(四)未有明火設備及餐飲供應。」條件者,歸屬本辦法第2條所定建築物使用類組D-5組,本部業以105531日台內營字第1050807122號令訂定發布,並自105531日生效。

2016年11月28日 星期一

甲種電匠無法參加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專業檢查人認可資格講習課程之解釋函令




內政部函 103.04.09.內授營建管字第1030115678
說明:
一、復貴會103311日電程會總字第0333號函。
二、按建築法第77條第3項及「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專業機構及專業檢查人認可要點」(下稱本要點)規定,本部認可之設備安全類專業檢查人應具有「1.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2.依法登記開業之土木工程技師、結構工程技師、電機工程技師、機械工程技師、冷凍空調工程技師及消防設備師,並參加本部主辦或委託相關機關、團體舉辦講習訓練達7小時以上,經測驗合格取得結業證明文件者。3.領有昇降機裝修、機械停車設備裝修、室內配線(屋內線路裝修)、冷凍空調裝修等相關甲級或乙級技術士證,並參加本部主辦或委託相關機關、團體舉辦講習訓練達21小時以上,經測驗合格取得結業證明文件者。」等資格之1

三、至本案所詢領得甲種電匠考驗合格證明文件之人員,前經經濟部能源局函示不得與乙級技術士資格相互替換,故無法視同本要點第3點第1項第2款第3目列舉之室內配線(屋內線路裝修)乙級技術士資格條件,參加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專業檢查人認可資格講習課程。
詳營建署解釋函

2016年11月19日 星期六

昇降設備維修乙級技術士證照與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專業檢查人


超開心的...又多了一張證照,昇降設備裝修乙級技術士。
要特別感謝東大電機補習班的嘉麟老師,教我克服了術科考試最大難題(編鋼索),從第一朵鋼索編了三個小時還套不進套筒,練到最終20分鐘完工...真的超厲害的...考證照找嘉麟老師就對了。
能取得證照再大的付出辛苦都值得... 因為證照是一種肯定,一種受聘執業的專業技術憑證...終身受用,越早取得用越久...
這一張證照跟乙級室內配線都可以參訓營建署的建築物公共安全專業檢查人簽證執照哦。之前台中的開訓是我召集60人後洽請建築中心開課。這一次也需要先統計有意願參訓的人數再來洽商桃園公會報營建署核可開訓。
有想參訓的人員請填寫參訓意願調查表,並請mail給我。











2016年11月2日 星期三

建築中心-低碳觀光綠建築知性之旅

訊息轉知-建築中心-低碳觀光綠建築知性之旅
一、緣起目的
    智慧綠建築推動方案於104年屆滿,為延續並擴大其相關成果,除延續發展智慧綠建築外,並考慮我國整體環境發展及遵循行政院當前智慧城市之重點政策,行政院核定「永續智慧城市-智慧綠建築與社區推動方案(105年-108年),依據五大推動措施第三項次內工作項目「培養跨領域人才及建構產學研發展平台」執行,進一步強化綠建築觀念並推廣擴展,以具體呈現臺灣綠建築政策落實之成果。
    本活動於103年8月開始至105年9月止共計完成98場次、2433人次參與本活動,創造出不同主題的差異化及熱潮,本計畫擬舉辦北、中、南三場「低碳觀光綠建築知性之旅推廣明會」,藉由本次活動將活動訊息轉知民眾,並透過座談會的方式與旅遊業者討論未來合作及執行的模式,期望更多的旅遊業者加入推廣的行列。
二、預期效益
    藉由本次推廣說明會舉辦主題講座分享及現階段綠建築旅遊執行的成果,另外邀請旅遊業者參與座談會,將本會合作模式轉知與討論合作意願,以利未來綠建築旅遊行程推廣,並積極宣導及全面推廣「節能減碳、智慧臺灣」的理念。
三、邀請對象:
推廣說明會將邀請北、中、南的一般民眾及旅遊業者薦派代表出席說明會。
四、開課時間及地點:
(一)北部 105年11月09日 (星期三) 大坪林聯合開發大樓15樓第二講習教室  
(二)南部 105年11月18日 (星期五) 觀光局旅遊服務中心高雄服務處演講廳  
(三)中部 105年11月22日 (星期二) 台灣文創訓練中心-臺中文創館1301室   
五、報名方法
(一)報名截止時間:
1.北部:即日起至105年11月04日(星期五)止。
2.南部:即日起至105年11月14日(星期一)止。
3.中部:即日起至105年11月16日(星期三)止。
採書面報名(依報名收件順序,額滿為止),報名表詳網站:http://www.taiwangbc-tourism.com.tw/index_newsdetail.php?N=N00014
(二)報名費用、名額及方式:
1.報名費:本次報名費用免費
2.名額:北部場50人,中部場50人,南部場50人。
(三)注意事項:為響應節能減碳、節省資源,本次說明會,不提供免洗用具,請自行攜水杯。
六、課程規劃
   為了提升低碳觀光綠建築知性之旅活動推廣宣傳之成效,本次推廣說明會規劃旅遊講座及遊程說明分享給民眾,並加入旅遊業者座談會規劃說明如下:
(一)第一場(13:30-15:30)
    提供民眾及旅遊業者參加,分享地方行旅特色及轉知綠建築旅遊路線及成果,期未來有更多的民眾參與在地行旅。
(二)第二場(15:50-16:50)
    邀請遊旅業者共同參與,將本活動的執行及合作模式轉知,並討論未來執行的可行性及幫助,讓更多的業者在推行國旅上有不同契機及未來成為推廣綠建築旅遊的夥伴。




2016年10月25日 星期二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的法令依據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

內政部99.5.24台內營字第0990803552號令修正內政部85.9.25台內營字第8584912號函訂定
第一條 本辦法依建築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十七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人(以下簡稱申報人),為建築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
前項建築物為公寓大廈者,得由其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或管理負責人代為申報。
第三條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期間及施行日期,如附表一。
第四條 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或人員應依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項目辦理檢查,並將檢查簽證結果製成檢查報告書。
前項檢查簽證結果為提具改善計畫書者,應於檢查報告書檢附改善計畫書。
第一項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項目,如附表二。
第五條 申報人應備具申報書及檢查報告書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申報。
前項檢查報告書應以二維條碼或網路傳輸方式辦理。
第六條 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查核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文件,應就下列規定項目為之:
一、申報書。
二、檢查報告書。
三、改善計畫書。
四、專業機構或人員認可證影本。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指定文件。
前項檢查報告書之檢查內容由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專業機構或人員依本法第七十七條第三項規定簽證負責。
第七條 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收到申報人依第五條規定檢附申報書件之日起,應於十五日內查核完竣,並依下列查核結果通知申報人:
一、經查核合格者,予以備查。
二、檢查簽證項目為提具改善計畫書者,應限期改正完竣並再行申報。
三、經查核不合格者,應詳列改正事項,通知申報人,令其於接獲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改正完竣,並送請復核。
未依前項第二款規定改善申報,或第三款規定送請復核或復核仍不合規定者,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應依本法第九十一條規定處理。
第八條 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對於本法第七十七條規定之查核及複查事項,得委託相關機關、專業機構或團體辦理。
第九條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相關書表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
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二十四日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一日施行。

法源依據連結網址
http://www.cpami.gov.tw/chinese/index.php?option=com_content&view=article&id=10406&Itemid=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