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年6月公司法修法,增訂公司法第235條之1,訂定員工酬勞之分派,又依105年1月經濟部解釋函令,節錄解釋說明如下:
一、若公司預計於105年有盈餘分配案,應依新章程規定辦理,才能盈餘分配。
二、倘公司不依新法修正章程訂定員工酬勞之分派,即無章程做為分派依據,員工因此無法獲得酬勞之分派,公司亦不得僅就股東為盈餘之分派。
三、至遲須於105年6月底前依新法完成章程之修正。
經濟部一0五、一、四經商字第一0四0二四三六三九0號函
八、依本部104.06.11經商字第10402413890號函釋:「二、…至遲於105年6月底前依新法完成章程之修正。」「四、…倘公司不依新法修正章程訂定員工酬勞之分派,員工因此無法獲得酬勞之分派,員工之損失,係因公司違反法律規定不作為造成,屬私權範疇,可循司法途徑解決。」倘公司不依新法修正章程訂定員工酬勞之分派,即無章程做為分派員工酬勞之依據,員工因此無法獲得酬勞之分派,公司亦不得僅就股東為盈餘之分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