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25日 星期二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的法令依據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

內政部99.5.24台內營字第0990803552號令修正內政部85.9.25台內營字第8584912號函訂定
第一條 本辦法依建築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十七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人(以下簡稱申報人),為建築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
前項建築物為公寓大廈者,得由其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或管理負責人代為申報。
第三條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期間及施行日期,如附表一。
第四條 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或人員應依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項目辦理檢查,並將檢查簽證結果製成檢查報告書。
前項檢查簽證結果為提具改善計畫書者,應於檢查報告書檢附改善計畫書。
第一項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項目,如附表二。
第五條 申報人應備具申報書及檢查報告書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申報。
前項檢查報告書應以二維條碼或網路傳輸方式辦理。
第六條 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查核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文件,應就下列規定項目為之:
一、申報書。
二、檢查報告書。
三、改善計畫書。
四、專業機構或人員認可證影本。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指定文件。
前項檢查報告書之檢查內容由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專業機構或人員依本法第七十七條第三項規定簽證負責。
第七條 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收到申報人依第五條規定檢附申報書件之日起,應於十五日內查核完竣,並依下列查核結果通知申報人:
一、經查核合格者,予以備查。
二、檢查簽證項目為提具改善計畫書者,應限期改正完竣並再行申報。
三、經查核不合格者,應詳列改正事項,通知申報人,令其於接獲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改正完竣,並送請復核。
未依前項第二款規定改善申報,或第三款規定送請復核或復核仍不合規定者,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應依本法第九十一條規定處理。
第八條 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對於本法第七十七條規定之查核及複查事項,得委託相關機關、專業機構或團體辦理。
第九條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相關書表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
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二十四日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一日施行。

法源依據連結網址
http://www.cpami.gov.tw/chinese/index.php?option=com_content&view=article&id=10406&Itemid=57

2016年10月18日 星期二

無窗戶居室裝修材料解釋函令

內政部函 93.02.02.台內營字第0920014224號
說明:
一、復貴局92年11月27日北市工建字第09254399900號函。
二、按92年8月19日發布之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87條規定:「建築物有本編第1條第35款第2目規定之無窗戶居室者……裝修材料並以耐燃一級材料為限」。另同編第88條附表規定,第(十一)類「無窗戶之居室」,居室或該使用部分、通達地面之走廊及樓梯內部裝修材料應使用耐燃二級以上材料。有關無窗戶居室依同編第1條第35款規定,包括「(一)依本編第42條規定有效採光面積未達該居室樓地板面積5/100者。(二)可直接開向戶外或可通達戶外之有效防火避難構造開口,其高度未達1.2公尺,寬度未達75公分;如為圓型時直徑未達1公尺者。(三)樓地板面積超過50平方公尺之居室,其天花板或天花板下方80公分範圍以內之有效通風面積未達樓地板面積2/100者。」故無窗戶居室,屬第1條第35款第2目規定者,其裝修材料應同時符合同編第87條及第88條規定,採用耐燃一級材料;至屬第1條第35款第1目或第3目者,裝修材料應符合同編第88條規定,採用耐燃二級以上材料。

昇降機機道出入口之防火區劃分隔解釋函令

內政部102.2.25台內營字第1020800922號令訂定


查「防火構造建築物內之挑空部分......昇降機間......及其他類似部分,應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與該處防火構造之樓地板形成區劃分隔。......(第一項) 挑空符合左列情形之一者,得不受前項之限制:......二、連跨樓層數在三層以下,且樓地板面積在一千五百平方公尺以下之挑空、樓梯及其他類似部分。......(第二項)」為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七十九條之二第一項及第二項所明定,考量室外走廊類似於連接大氣之挑空區域,排煙效果較尚有建築物其他空間圍閉之挑空區更佳。是如昇降機機道出入口於各樓層均開向室外走廊且連跨樓層數在三層以下,又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在一千五百平方公尺以下,同意視為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七十九條之二第二項第二款所定「其他類似部分」,得不受第七十九條之二第一項限制。

護理機構其連接走廊之防火門得不受「應朝避難方向開啟」之限制

內政部103.9.19台內營字第1030810059號令訂定

護理機構、精神復健機構及老人福利機構之「病房」、「臥室」及「寢室」,屬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七十六條第五款但書所列「供住宅使用及宿舍寢室、旅館客房、醫院病房等」,其連接走廊之防火門得不受同款前段「應朝避難方向開啟」之限制。

表演館(場)解釋函令

內政部103.10.23台內營字第1030811381號令

有關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第二條所定之建築物使用類組,及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一十七條第六款所定特定建築物之適用範圍事宜,其規定如下,並自即日生效:
一、表演館(場)(觀眾席面積未達二百平方公尺,不提供餐飲及飲酒服務),歸屬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第二條所定建築物使用類組D-2組;另音樂展演場(觀眾席面積未達二百平方公尺,供輕食、提供非酒精飲料服務),係同一使用單元內供建築物使用類組D-2組及G-3組使用;又音樂展演場(觀眾席面積未達二百平方公尺,供餐飲及含酒精飲料服務),如屬音樂展演,而非提供表演節目等娛樂服務,係同一使用單元內供建築物使用類組D-2組及B-3組使用。
二、表演館(場)(觀眾席面積未達二百平方公尺,不提供餐飲及飲酒服務),供其使用樓地板面積之和超過二百平方公尺者,屬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一十七條第六款所定特定建築物之適用範圍。

F-3類組為供兒童及少年照護之場所解釋函令

內政部令 104.06.18.內授建管字第1040810193號
說明:
一、依據陳啟明建築師事務所104年6月4日明建字第10406001號函請示旨揭疑義辦理。
二、查本部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附表二─建築物使用類組使用項目舉例,F-3類組包含幼兒園、幼兒園兼辦國民小學課後照顧服務,及附表一─建築物之使用類別、組別及其定義,F-3類組為供兒童及少年照護之場所;是有關幼兒園、幼兒園兼辦國民小學課後照顧服務場所,供其使用樓地板面積之和超過200平方公尺者,屬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17條第4款所定特定建築物之適用範圍。

緊急進口解釋函令

內政部105.8.18內授營建管字第1050811807號函
主旨:關於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08條、第109條及第233條緊急進口、窗戶或開口疑義1案,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部營建署案陳105年7月13日營署建管字第1052910713號函載會議紀錄結論辦理。
二、本部訂頒之「劃設消防車輛救災活動空間指導原則」中第2點第2款所稱「緊急進口、其替代窗戶或開口」,即為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08條及第109條規定之緊急進口或其替代窗戶或開口,及高層建築物依同編第233條設置之緊急進口、窗戶或開口,其應設置之樓層、位置、尺寸應分別依上開第108條、第109條及第233條及相關函釋辦理,先予敘明。
三、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08條第1項後段「面臨道路或寬度4公尺以上之通路,且各層之外牆每10公尺設有窗戶或其他開口者」、第109條第1款「進口應設在面臨道路或寬度在四公尺以上通路之各層外牆面」,及第233條第1項後段規定「面臨道路或寬度4公尺以上之通路,且各層之外牆每10公尺設有窗戶或其他開口者」,係指建築物面臨道路或寬度4公尺以上之通路有任何一側合乎此一規定即可,但同一基地有2棟以上建築物,或建築物同一樓層以無開口之牆壁分隔者,應分別檢討設置緊急進口、窗戶或開口。
四、本部69年9月15日台內營字第040266號函(如附件)停止適用。

2016年10月17日 星期一

建築物室內裝修工程管理乙級技術士證照檢定考試輔導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產業人才投資計畫
輔導學員參加建築物室內裝修工程管理乙級技術士證照檢定證照考試
課程代號93174
課程名稱室內裝修應用實務班
訓練單位:康林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附設職業訓練中心
學科場地地址:40454臺中市北區學士路25510
    人:  吳宛樺
         話:04-22033399#63
訓練性質:在職
訓練費用 :學員負擔946 政府負擔3,784
報名日期 2016/10/26 12:00 ~ 2016/11/23 18:00 
預定訓練起訖日期:2016/11/262017/01/14


資料來源: https://tims.etraining.gov.tw/timsonline/index3.aspx?OCID=93174



2016年10月15日 星期六

太陽能戶外應急燈LuminAID: Our Story

有心就有願力
我們常常在想我能為別人做什麼呢?
我相信帶著一顆敏銳的心,
不斷的觀察探尋,總有一天會找到自己的天命所在….

Anna Stork Andrea Sreshta是哥倫比亞建築學碩士,在一次參與救援行動(2010112日海地7.0級地震)中,發現在災區電力設施未恢復時,光成了最迫切需要的物資,看到了人們這個需求,兩人經過三年多的研究,終於設計出一款充氣式太
陽能戶外應急灯....




由於採用了高效的薄膜太陽能,在太陽底下照射7小時就能充滿電,使用時只需輕輕一按,就能在強光、中光、微光和閃光之間自由切換,最亮可以達到65流明,相當於同時點亮60根蠟燭,最長可獲得30個小時的照明,具有IPX-7級的防水標準,可以確保在戶外雨中也無碍正常工作,。

LuminAID,並被聯合國所採用於60多個國家的自然災害和公益組織,成千上萬的人因此受益。這兩個姑娘讓百人在黑夜中見到了光明與希望。

用一束微光,
照亮無數黑暗的角落,
同時為地球的環保盡一份力,
這真是一項有溫暖有意義的設計。


圖文資料摘自: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jM5NjU1OTEwMA==&mid=2662987535&idx=2&sn=61c41c4d8ddca4376dc43da4e860a8fe&scene=0#wechat_redirect

2016年10月14日 星期五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專業機構之設立

肇始於經濟之逐年蓬勃發展,建築物使用朝多元化與複查化,衍生出許多公共安全問題。建築法修正案於民國847月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並於民國8482總統令修正公佈,依此法源,賦予建築物所有權人與使用人負使用管理及安全維護之責。內政部於民國85925公布「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並於民國85年至86年間廣納人力開辦講習,培育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專業檢查人員及專業檢修機構,期望多方積極投入參與推動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業務,落實建築管理課題,加強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並於民國86年起實施「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申報制度」。此法係依建築法第77條第3項規定,建築物若屬供公眾使用或經內政部指定必要之非供公眾使用者,該建築物之所有權人、使用人應就其建築物構造及設備之安全,委請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即內政部)認可的專業機構或專業檢查人員辦理檢查簽證,其檢查簽證結果應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申報。

本公司依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專業機構與專業檢查人認可要點第八點之規定,申請專業機構審查。

依規定專業機構之設立應具有下列條件: 
一、法人組織。
二、置有專任之防火避難設施類專業檢查人七人以上。
三、置有專任之設備安全類專業檢查人三人以上。

依規定向營建署申請認可證,應檢附如下文件:
一、申請書。
二、法人登記證明文件。
三、擬聘專業檢查人名冊及其取得講習結業或回訓時數證明文件影本、受聘意願書正本。
四、業務執行規範:包括專業機構組織、內部人員管理、檢查客體管理及其他檢查相關業務執行規範。
五、檢查作業手冊:包括檢查作業流程、檢查法令依據、檢查報告書製作、改善計畫書製作及檢查案例分析。

執行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工作,其檢查項目包括兩大類:
一、防火避難設施類有十一項,包括(1)防火區劃,(2)非防火區畫分間牆,(3)內容裝修材料,(4)避難層出入口,(5)避難層以外樓層出入口,(6)走廊(室內通路),(7)直通樓梯,(8)安全梯,(9)特別安全梯,(10)屋頂避難平台,(11)緊急出口。
二、設備安全類有六項,包括(1)昇降設備,(2)避雷設備,(3)緊急供電系統,(4)特殊供電,(5)空調風管,(6)燃氣設備。

機構應善盡之管理責任與義務:
一、確實督促所屬專業檢查人落實執行檢查簽證工作。
二、協助主管機關推行建築管理法令。
三、協助業者達成建築物防火避難及設備安全之管理使用。
四、建立完整檢查資料檔案管理及人員換證管理。

本機構成立後確實尊從主管機關之督導,積極投入參與推動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業務,協助建築管理目標之落實,共同捍衛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2016年10月11日 星期二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專業機構服務項目內容

檢查簽證及申報服務項目
依各場所的性質及建築管理需要,提供全方位的建築管理相關輔導服務,各項服   務項目如下:
          (一、)檢查及簽證申報
依業主提供各相關文件(使用執照 、房屋權利證明、申報現況平面圖(使用執照峻工圖)、室內裝修證明……等文件
交由專業檢查人進行現況檢查並製作檢查記錄表及記錄圖,製作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報告書,代為網路掛件申報或協助使用人辦理申報。
 
          (二、)提供改善計劃書
針對檢查缺失項目研討令規定及客戶使用需求,提供改善建議,如逃生動線的重新規劃、室內裝修改善建議等,經由「技術簽證」交付主管機關備查。
 
           (三、)提供改善服務
針對場所缺失待改善之問題,提供實際的改善服務,由建築師、室內設計師、機電等專業技師協力配合,改善避難逃生設施、設備安全設施。
 
           (四、)建築管理諮詢服務
因應各類場所不同使用性質及建築管理法令要求,提供業者符合安全標準的最佳建議,並解決各項疑問,達到實用性與安全性兼顧的雙重目的。
 
            (五、)變更使用執照輔導協助
現況用途與使照用途不相符者,輔導其依建築法第七十三條及建築物變更使用原則,辦理變更使用,由建築師負責設計、變更簽證…等作業,以達到各場所依使照用途合法使用之目的。


2016年10月5日 星期三

昇降設備臨時使用許可證申辦流程及應備資料

內政部104.8.31台內營字第1040811303號令訂定

配合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二十六日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二條之修正發布,除營建用升降機外,其他敷設於建築物經勞動部檢查合格之一萬零二百四十七件及該部管理機制內自主檢查之升降機,回歸建築法管理。為恐造成不合建築法規定面臨停用之情形,影響工業發展,為考量人民權益及昇降設備使用安全,並基於輔導該昇降設備合法化之目的,特訂定執行規定及書表如下,溯及自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生效:
一、除設置於新違章建築之昇降設備外,原勞動部檢查合格之一萬零二百四十七件與該部管理機制內自主檢查,回歸建築管理之昇降設備,於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時,得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於一百零四年度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時,其檢查內容有關昇降設備使用許可證,得以下列文件替代,申報完成後,原勞檢單位核發之合格證明有效期限,同意自一百零三年七月三日展延至一百零五年九月三十日止:
1.
原勞動部核發之檢查合格證號碼。
2.
檢查合格之<B-18-1>建築物昇降機竣工檢查表
3.
建築物結構安全判定書。
4.
每月定期維護保養之切結書。
(二)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合法房屋內無雜照及許可證之昇降設備、合法房屋外及既存違建內增設之昇降設備且無建築執照及許可證,該二類未領得建築物昇降設備使用許可證,於一百零五年度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時,其檢查內容有關昇降設備使用許可證,得以下列文件替代:
1.
臨時使用許可證。
2.
建築物結構安全判定書。
3.
至申報日止之一年內每月維護保養紀錄單。
4.
承諾每月定期維護保養之切結書。

(三)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至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合法房屋外及既存違建內增設之昇降設備無建築執照及許可證,未領得建築物昇降設備使用許可證,於一百零六及一百零七年度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時,其檢查內容有關昇降設備使用許可證,得依(二)規定之文件替代。

申請資料
1.B18-1
2.強度計算書(1噸以下)
3.原勞檢合格證(1噸以上),若無勞檢過,需附昇降機設計書及強度計算書
4.保單影印本
5.建築物使用執照建照雜照影本
6.平面圖
7.工廠登記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