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104.8.31台內營字第1040811303號令訂定
配合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二十六日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二條之修正發布,除營建用升降機外,其他敷設於建築物經勞動部檢查合格之一萬零二百四十七件及該部管理機制內自主檢查之升降機,回歸建築法管理。為恐造成不合建築法規定面臨停用之情形,影響工業發展,為考量人民權益及昇降設備使用安全,並基於輔導該昇降設備合法化之目的,特訂定執行規定及書表如下,溯及自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生效:
一、除設置於新違章建築之昇降設備外,原勞動部檢查合格之一萬零二百四十七件與該部管理機制內自主檢查,回歸建築管理之昇降設備,於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時,得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於一百零四年度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時,其檢查內容有關昇降設備使用許可證,得以下列文件替代,申報完成後,原勞檢單位核發之合格證明有效期限,同意自一百零三年七月三日展延至一百零五年九月三十日止:
1.原勞動部核發之檢查合格證號碼。
2.檢查合格之<B-18-1>建築物昇降機竣工檢查表
3.建築物結構安全判定書。
4.每月定期維護保養之切結書。
1.原勞動部核發之檢查合格證號碼。
2.檢查合格之<B-18-1>建築物昇降機竣工檢查表
3.建築物結構安全判定書。
4.每月定期維護保養之切結書。
(二)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合法房屋內無雜照及許可證之昇降設備、合法房屋外及既存違建內增設之昇降設備且無建築執照及許可證,該二類未領得建築物昇降設備使用許可證,於一百零五年度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時,其檢查內容有關昇降設備使用許可證,得以下列文件替代:
1.臨時使用許可證。
2.建築物結構安全判定書。
3.至申報日止之一年內每月維護保養紀錄單。
4.承諾每月定期維護保養之切結書。
1.臨時使用許可證。
2.建築物結構安全判定書。
3.至申報日止之一年內每月維護保養紀錄單。
4.承諾每月定期維護保養之切結書。
(三)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至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合法房屋外及既存違建內增設之昇降設備無建築執照及許可證,未領得建築物昇降設備使用許可證,於一百零六及一百零七年度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時,其檢查內容有關昇降設備使用許可證,得依(二)規定之文件替代。
申請資料
1.B18-1表
2.強度計算書(1噸以下)
3.原勞檢合格證(1噸以上),若無勞檢過,需附昇降機設計書及強度計算書
4.保單影印本
5.建築物使用執照、建照、雜照影本
6.平面圖
7.工廠登記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