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14日 星期五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專業機構之設立

肇始於經濟之逐年蓬勃發展,建築物使用朝多元化與複查化,衍生出許多公共安全問題。建築法修正案於民國847月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並於民國8482總統令修正公佈,依此法源,賦予建築物所有權人與使用人負使用管理及安全維護之責。內政部於民國85925公布「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並於民國85年至86年間廣納人力開辦講習,培育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專業檢查人員及專業檢修機構,期望多方積極投入參與推動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業務,落實建築管理課題,加強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並於民國86年起實施「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申報制度」。此法係依建築法第77條第3項規定,建築物若屬供公眾使用或經內政部指定必要之非供公眾使用者,該建築物之所有權人、使用人應就其建築物構造及設備之安全,委請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即內政部)認可的專業機構或專業檢查人員辦理檢查簽證,其檢查簽證結果應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申報。

本公司依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專業機構與專業檢查人認可要點第八點之規定,申請專業機構審查。

依規定專業機構之設立應具有下列條件: 
一、法人組織。
二、置有專任之防火避難設施類專業檢查人七人以上。
三、置有專任之設備安全類專業檢查人三人以上。

依規定向營建署申請認可證,應檢附如下文件:
一、申請書。
二、法人登記證明文件。
三、擬聘專業檢查人名冊及其取得講習結業或回訓時數證明文件影本、受聘意願書正本。
四、業務執行規範:包括專業機構組織、內部人員管理、檢查客體管理及其他檢查相關業務執行規範。
五、檢查作業手冊:包括檢查作業流程、檢查法令依據、檢查報告書製作、改善計畫書製作及檢查案例分析。

執行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工作,其檢查項目包括兩大類:
一、防火避難設施類有十一項,包括(1)防火區劃,(2)非防火區畫分間牆,(3)內容裝修材料,(4)避難層出入口,(5)避難層以外樓層出入口,(6)走廊(室內通路),(7)直通樓梯,(8)安全梯,(9)特別安全梯,(10)屋頂避難平台,(11)緊急出口。
二、設備安全類有六項,包括(1)昇降設備,(2)避雷設備,(3)緊急供電系統,(4)特殊供電,(5)空調風管,(6)燃氣設備。

機構應善盡之管理責任與義務:
一、確實督促所屬專業檢查人落實執行檢查簽證工作。
二、協助主管機關推行建築管理法令。
三、協助業者達成建築物防火避難及設備安全之管理使用。
四、建立完整檢查資料檔案管理及人員換證管理。

本機構成立後確實尊從主管機關之督導,積極投入參與推動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業務,協助建築管理目標之落實,共同捍衛人民生命財產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