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18日 星期二

F-3類組為供兒童及少年照護之場所解釋函令

內政部令 104.06.18.內授建管字第1040810193號
說明:
一、依據陳啟明建築師事務所104年6月4日明建字第10406001號函請示旨揭疑義辦理。
二、查本部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附表二─建築物使用類組使用項目舉例,F-3類組包含幼兒園、幼兒園兼辦國民小學課後照顧服務,及附表一─建築物之使用類別、組別及其定義,F-3類組為供兒童及少年照護之場所;是有關幼兒園、幼兒園兼辦國民小學課後照顧服務場所,供其使用樓地板面積之和超過200平方公尺者,屬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17條第4款所定特定建築物之適用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