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28日 星期一

甲種電匠無法參加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專業檢查人認可資格講習課程之解釋函令




內政部函 103.04.09.內授營建管字第1030115678
說明:
一、復貴會103311日電程會總字第0333號函。
二、按建築法第77條第3項及「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專業機構及專業檢查人認可要點」(下稱本要點)規定,本部認可之設備安全類專業檢查人應具有「1.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2.依法登記開業之土木工程技師、結構工程技師、電機工程技師、機械工程技師、冷凍空調工程技師及消防設備師,並參加本部主辦或委託相關機關、團體舉辦講習訓練達7小時以上,經測驗合格取得結業證明文件者。3.領有昇降機裝修、機械停車設備裝修、室內配線(屋內線路裝修)、冷凍空調裝修等相關甲級或乙級技術士證,並參加本部主辦或委託相關機關、團體舉辦講習訓練達21小時以上,經測驗合格取得結業證明文件者。」等資格之1

三、至本案所詢領得甲種電匠考驗合格證明文件之人員,前經經濟部能源局函示不得與乙級技術士資格相互替換,故無法視同本要點第3點第1項第2款第3目列舉之室內配線(屋內線路裝修)乙級技術士資格條件,參加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專業檢查人認可資格講習課程。
詳營建署解釋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