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於為國家體育政策推動及運動服務產業之輔導,有將部分面積規模小、風險較低及使用單純之運動訓練場所移列於低密度管制之需,且營建署業以前揭105年3月14日函建議符合一定條件之運動服務場所,歸屬建築物使用類組D-5組之補習(訓練)班。是以,運動訓練班場所具備:「(一)訓練場所使用面積在300平方公尺以下。(二)未附設鍋爐、水療、三溫暖、蒸氣浴、烤箱設備。(三)未附設按摩服務及設備。(四)未有明火設備及餐飲供應。」條件者,歸屬本辦法第2條所定建築物使用類組D-5組,本部業以105年5月31日台內營字第1050807122號令訂定發布,並自105年5月3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