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11日 星期日

參訓意願調查即將額滿結止-防火避難類還有16個名額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專業檢查人訓練-換取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專業檢查人認可證 


能看到這一則訊息的人是與我們有緣...有福...幸運之人...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專業檢查人新訓授證自86年停訓以來超過15年,
於103年重開訓一批又匆匆關閉,相信有許多人錯失了可以換證的機會,
拘於對技師人數的控管,主管機關要重開訓也面臨許多壓力,
包括建築界的技師團體...建築師的執業主導權爭議等等...
所以在呈請重開訓的報備過程有許多協商及關卡要打通...
還有許多行政作業要簽核...整合報備文件...師資...場地...教材審核等等...
請各位參訓學員包涵及耐心等待...
只要有開訓本次報名的學員將是優先參訓的人員


目前意願參訓的人數統計如下...105/12/17 Am09:00
C125人,B84人,A17....
C(設備安全類21小時)已達到開班人數。
B(防火避難類21小時)已達到開班人數。
感謝各位專業技術人員的熱情參與..及分享轉發...
我們預計在B組達100人時停止參訓意願調查的報名。

線上填答意願書請由以下連結進入。


參訓意願調查表下載請由以下連結進入(請下載doc檔填好再mail給我)







參訓意願調查表填寫後請mail給我統計報備(樣張如下)


參訓後可以取得的專業證照認可證樣張如下
 想要提早認識這個行業,執行業務簽證技巧及準備訓後學測的參考書如下:


目前報名參訓的名冊如下


參訓的法原依據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專業機構及專業檢查人認可要點
內政部104.3.5台內營字第1040801450號修正,自即日生效。
一、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建築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十七條第三項及第九十一條之二第一項有關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專業機構及專業檢查人(以下簡稱專業機構及專業檢查人)認可相關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二、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人應委託領有本部核發認可證之專業機構或依法登記開業建築師、執業技師之專業檢查人,依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規定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及簽證工作。
非依法登記開業建築師、執業技師之專業檢查人,由專業機構聘用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及簽證工作。
三、本部認可之專業檢查人分為防火避難設施類及設備安全類等二類。
前項二類之專業檢查人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防火避難設施類:
1.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
2.依法登記開業之土木工程技師、結構工程技師、電機工程技師、機械工程技師、冷凍空調工程技師及消防設備師,並參加本部主辦或委託相關機關、團體舉辦講習訓練達七小時以上,經測驗合格取得結業證明文件者。
3.領有建築工程管理、營造工程管理、建築物室內設計、建築物室內裝修工程管理等相關甲級或乙級技術士證,或領有建築物室內裝修專業設計技術人員登記證、工地主任結業證書,並參加本部主辦或委託相關機關、團體舉辦講習訓練達二十一小時以上,經測驗合格取得結業證明文件者。
(二)設備安全類:
1.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
2.依法登記開業之土木工程技師、結構工程技師、電機工程技師、機械工程技師、冷凍空調工程技師及消防設備師,並參加本部主辦或委託相關機關、團體舉辦講習訓練達七小時以上,經測驗合格取得結業證明文件者。
3.領有昇降機裝修、機械停車設備裝修、室內配線(屋內線路裝修)、冷凍空調裝修等相關甲級或乙級技術士證,並參加本部主辦或委託相關機關、團體舉辦講習訓練達二十一小時以上,經測驗合格取得結業證明文件者。
前項結業證明文件有效期限為四年,於有效期限內未依第四點申請核發專業檢查人認可證者,應重新參加講習訓練。
本要點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二日修正生效前領有講習結業證書且未申領專業檢查人認可證者,於本要點修正生效之日起一年內向本部申請核發認可證,不受前二項之限制。
四、具第三點資格者,得檢附下列文件,向本部申請核發專業檢查人認可證,未領得認可證,不得執行本辦法相關檢查及簽證工作:......



工作之餘來號召辦理這個訓練,時間匆忙有限...
有任何意見請mail與我連繫ehc24070866@gmail.com
祝我們早日完成心願,成功開訓取得證照...

2016年12月8日 星期四

一場低調的盛宴...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專業檢查-設備安全類檢查項目

內行看門道...外行看熱鬧...
工作之餘整理一些資料給各位學員參考
時間匆忙有限...只能慢慢修整理一點一點分享....
內容如涉較敏感議題,會有所修正刪除...
請各位學員自行歸納整理...



有任何疏漏或意見請告知我一聲,
Mail連繫ehc24070866@gmail.com祝我們早日完成心願,順利取得證照...

2016年12月4日 星期日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項目法令及檢查標準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項目表
項次
檢查項目
備註
()   防火避難設施類
1.防火區劃
一、 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之各檢查項目,應按實際現況用途檢查簽證及申報。
二、 H-2組別集合住宅使用之建築物,依本表規定之檢查項目為直通樓梯、安全梯、避難層出入口、昇降設備、避雷設備及緊急供電系統。
 
 
2.非防火區劃分間牆
3.內部裝修材料
4.避難層出入口
5.避難層以外樓層出入口
6.走廊(室內通路)
7.直通樓梯
8.安全梯
9.屋頂避難平臺
10.緊急進口
()   設備安全類
1.昇降設備
2.避雷設備
3.緊急供電系統
4.特殊供電
5.空調風管
6.燃氣設備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的法令依據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
內政部85.9.25台內營字第8584912號函訂定
內政部99.5.24台內營字第0990803552號令修正
第一條 本辦法依建築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十七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人(以下簡稱申報人),為建築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
前項建築物為公寓大廈者,得由其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或管理負責人代為申報。
第三條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期間及施行日期,如附表一。
第四條 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或人員應依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項目辦理檢查,並將檢查簽證結果製成檢查報告書。
前項檢查簽證結果為提具改善計畫書者,應於檢查報告書檢附改善計畫書。
第一項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項目,如附表二。
第五條 申報人應備具申報書及檢查報告書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申報。
前項檢查報告書應以二維條碼或網路傳輸方式辦理。
第六條 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查核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文件,應就下列規定項目為之:
一、申報書。
二、檢查報告書。
三、改善計畫書。
四、專業機構或人員認可證影本。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指定文件。
前項檢查報告書之檢查內容由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專業機構或人員依本法第七十七條第三項規定簽證負責。
第七條 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收到申報人依第五條規定檢附申報書件之日起,應於十五日內查核完竣,並依下列查核結果通知申報人:
一、經查核合格者,予以備查。
二、檢查簽證項目為提具改善計畫書者,應限期改正完竣並再行申報。
三、經查核不合格者,應詳列改正事項,通知申報人,令其於接獲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改正完竣,並送請復核。
未依前項第二款規定改善申報,或第三款規定送請復核或復核仍不合規定者,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應依本法第九十一條規定處理。
第八條 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對於本法第七十七條規定之查核及複查事項,得委託相關機關、專業機構或團體辦理。
第九條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相關書表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
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二十四日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一日施行。

法源依據連結網址
http://www.cpami.gov.tw/chinese/index.php?option=com_content&view=article&id=10406&Itemid=57

工作之餘準備一些資料給學員參考,大家一齊交流學習...
有任何意見請mail與我連繫ehc24070866@gmail.com
祝我們早日完成心願,成功開訓取得證照...


一、中央法規

              










二、直轄市、縣()政府建築管理自治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