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0月1日 星期日

防火構造建築物內之挑空部分應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區劃....得不受限制之解釋函令

內政部106.6.9內授營建管字第1060806887號函

說明:
一、依據民眾106427日致本部營建署署長信箱電子郵件辦理。
二、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79條之21項規定「防火構造建築物內之挑空部分、昇降階梯間、安全梯之樓梯間、昇降機道、垂直貫穿樓板之管道間及其他類似部分,應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與該處防火構造之樓地板形成區劃分隔。......」同條第3項規定「挑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受第一項之限制:一、避難層通達直上層或直下層之挑空、樓梯及其他類似部分,其室內牆面與天花板以耐燃一級材料裝修者。二、連跨樓層數在三層以下,且樓地板面積在一千五百平方公尺以下之挑空、樓梯及其他類似部分。」旨在闡述挑空得不受該條第一項之限制規定。是防火構造建築物設有挑空,且挑空符合第3項第1款或第2款規定者,始得不受同條第1項限制,有昇降機道而無挑空設計者,不適用第3項規定。有挑空設計且昇降機僅通達挑空所跨樓層者,該昇降機得為第3項第2款之「挑空、樓梯及其他類似部分」,與挑空設於同一區劃範圍內。


參考網址:

http://www.cpami.gov.tw/%E6%9C%80%E6%96%B0%E6%B6%88%E6%81%AF/%E8%A7%A3%E9%87%8B%E5%87%BD%E5%BD%99%E7%B7%A8-1/28115-%E9%97%9C%E6%96%BC%E5%BB%BA%E7%AF%89%E6%8A%80%E8%A1%93%E8%A6%8F%E5%89%87%E5%BB%BA%E7%AF%89%E8%A8%AD%E8%A8%88%E6%96%BD%E5%B7%A5%E7%B7%A8%E7%AC%AC79%E6%A2%9D%E4%B9%8B2%E7%AC%AC3%E9%A0%85%E8%A6%8F%E5%AE%9A%EF%BC%8C%E8%AB%8B%E4%BE%9D%E8%AA%AA%E6%98%8E%E4%BA%8C%E8%BE%A6%E7%90%8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