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及經內政部認定有必要之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其室內裝修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本辦法所稱室內裝修,指除壁紙、壁布、窗簾、家具、活動隔屏、地氈等之黏貼及擺設外之下列行為:
一、固著於建築物構造體之天花板裝修。
二、內部牆面裝修。
三、高度超過地板面以上一點二公尺固定之隔屏或兼作櫥櫃使用之隔屏裝修。
四、分間牆變更。
一、時空背景
鑑於80年代公共場所火災頻傳,究其原因多為室內裝修材料未有規範其耐燃等級而致,歷年重大火災造成民眾生命財產之傷害,遂於民國84年8月2日建築法增修第七十七條之二,明確規範室內裝修行為與室內裝修從業者之資格、登記許可程序等法源。同時其配套措施於民國85年5月29日台內營字第8572676號發布「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對室內裝修行為應先申請審查許可後方准施工,而室內裝修工程按圖施工完竣也必須申請勘驗合格。包括消防設備在內符合規定者,發給竣工證明,方准使用,這項規定的目的,係將室內裝修行為納入建築管理範圍,以確保建築物使用的公共安全。
另一方面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項目內也包括「室內裝修」乙項,室內裝修不按規定辦理除了「室內裝修管理辦法」及「建築法」均有罰則外,也可以按公共安全檢查不合格之規定予以處罰,在這種雙重管制下,民眾要從事室內裝修自然應遵守法令規定。
修訂時序及重點
1、內政部85.5.29台內營字第8572676號令發布
2、內政部88.6.29台內營字第8873690號令修正發布第10條條文
3、內政部89.9.1台內營字第8985763號令修正
4、內政部92.6.24台內營字第0920087393號令修正
5、內政部99.12.23台內營字第0990810345號令修正
6、內政部102.3.1台內營字第1020801295號令修正
二、條文摘要:
1、法源規定(第1條)
2、適用範圍(第2條)
3、室內裝修行為定義(第3條)
4、室內裝修從業者(第4條)
5、室內裝修從業者業務範圍(第5條)
6、室內裝修審查機構及人員(第6-8條)
7、室內裝修業(第9-11條)
8、室內裝修專業技術人員及裝修業之終止(第12-13條)
9、室內裝修查核(第14條)
10、專業技術人員資格及申請等規定(第15-21條)
11、室內裝修審核規定(第22-29條)
12、室內裝修工程施工(第30-32條)
13、室內裝修簡易審查規定(第33條)
14、室內裝修申請竣工(第34條)
15、室內裝修從業者、室內裝修業、專業技術人員之處分(第34-40條)
16、室內裝修審查等相關表格法源(第41條)
17、發佈日期(第4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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