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12日 星期五

什麼是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係依據建築法第七十七第三項規定,凡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其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應就建築物構造及設備安全,定期委請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內政部)認可的專業機構或專業檢查人員辦理檢查簽證,並將檢查簽證結果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申報。
依建築法第77條規定,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
直轄市、縣 ()  () 主管建築機關對於建築物得隨時派員檢查其有關公共安全與公共衛生之構造與設備。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項目檢查期間、申報方式及施行日期,由內政部定之。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作業流程如下:
依規定應於檢查起始日30日前委託專業機構或專業檢查人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