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13日 星期六

未依規定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會受何種處罰?

未依規定辦理申報者,按建築法第九十一條規定,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屆期仍未改善或補辦手續而繼續使用者,得連續處罰,並限期停止使用。必要時,並得停止供水、供電或封閉、強制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