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臺中市公共營業場所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自治條例」規定:
應依本自治條例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之公共營業場所
(以下簡稱公共營業場所)如下:
一、經營舞廳業、舞場業、酒吧業、酒家業、特種咖啡茶室業
理髮業(不含家庭理髪)、浴室業(三溫暖、一般浴室業)、
瘦身美容業、飲酒店業、歌廳、視聽歌唱業之場所。
二、經營技能技藝訓練業、補習班、錄影節目帶播映業、電影
片映演業、旅館業、觀光旅館業、遊樂區業、遊樂園業之
場所。
三、競技及休閒運動場館業、銀行證券期貨商、資訊休閒業、
托兒所、安親班、老人褔利機構、身心障礙褔利機構、醫
院、護理之家、納骨塔之場所。
四、總樓地板面積超過一百五十平方公尺之餐廳、總樓地板面
積超過二百五十平方公尺之商場及百貨公司。
五、總樓地板面積超過五百平方公尺之公共營業場所。
六、其他經本府指定之場所。
依本自治條例投保之公共意外責任險,其最低投保金額如下:
一、每一個人身體傷亡:新臺幣三百萬元。
二、每一事故財物損失:新臺幣三百萬元。
三、每一個寄存骨灰(罈)毀損:新臺幣一百萬元。
四、每一事故身體傷亡:新臺幣三千萬元。
五、保險期間總保險金額:新臺幣四千八百萬元。
第三條第一款至第四款及第六款之公共營業場所,總樓地板面
積超過五百平方公尺者,應加倍投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