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28日 星期六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標準-防火避難設施部份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之標準依據,係依「建築技術規則」相關規定辦理,由於涉及建築物建造年度及不同使用類組等相關專業法令之檢討,不易完整說明,以下謹略述基本簡要」的規定加以引述
、防火區劃
(1)平面區劃:樓地板面積在1500㎡以上者,應按每1500㎡以具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與該處防火構造之樓地板形成區劃分隔。
(2)用途區劃:建築物用途供集會堂、演藝場使用之觀眾席部分,或體育館、停車空間、學校教室、工廠生產線部分及其他類似用途建築物無法區劃分隔時,應以具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與該處防火構造之樓地板自成一個區劃。
(3)垂直區劃:建築物內之挑空部分、電扶梯間、安全梯之樓梯間、升降機間、垂直貫穿樓地板之管道間及其他類似部分,應以具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設備與該處防火構造之樓地板形成區劃分隔。
(4)貫穿部之區劃:貫穿防火區劃牆壁或樓地板之風管,應再貫穿部任一側之風管內裝設防火閘門或閘板,其與貫穿結合部份,應具有一小時以上之防火時效構造,縫隙部份應做防火填塞。
(5)各種電氣、給排水、消防、空調等設備嵌裝於防火時效之牆壁者,該牆壁仍應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設至於防火區劃之牆壁時,應以不破劃牆壁防火時效之方式施作。管道間之維修門並應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及遮煙性能。
非防火區劃分間牆
(1)建築物使用類組為A類(公共集會)、D類(休閒文教)、B1(娛樂場所)、B2(百貨商場)、B4(旅館)、F1(醫療照護)、H1(宿舍安養)、樓地板面積300㎡以上之B3(餐飲場所)及各級政府機關建築物,其分間牆應以不燃材料建造。但其分間牆上之門窗,不在此限。
(2)建築物使用類組為B3組(樓地板面積達300㎡以上之餐飲場所)之廚房,應以具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及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與該樓層之樓地板形成區劃,其天花板及牆面之裝修材料以耐燃材料為限。

三、內部裝修材料
(1) 依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八十八條規定,建築物內部裝修材料規定如:
建築物類別
組別
供該用途之專用樓地板面積合計
內部裝修材料
居室或該使用部分
通達地面之走廊及樓梯
1
A
公共集會類
全部
全部
耐燃級以上
耐燃級以上
2
B
商業類
全部
3
C
工業、倉儲類
C-1
全部
耐燃級以上
C-2
全部
耐燃級以上
耐燃級以上
4
D
休閒、文教類
全部
5
E
宗教、殯葬類
E
6
F
衛生、福利、更生類
全部
全部
耐燃級以上
耐燃級以上
7
G
辦公、服務類
全部
8
H
住宿類
H-1
H-2
9
I
危險物品類
I
全部
耐燃
耐燃
10
地下層、地下工作物供AG類、B-1B-2B-3組使用者
全部
耐燃級以上
耐燃
11
無窗戶之居室
全部
12
使用燃燒設備之房間
H-2
2層以上部分(頂層除外)
其他
全部
13
11層以上部分
200平方公尺以內有防火區劃之部分
500平方公尺以內有防火區劃之部分
耐燃
耐燃
14
地下建築物
防火區劃面積按100平方公尺以上200平方公尺以下區劃者
耐燃級以上
防火區劃面積按201平方公尺以上500平方公尺以下區劃者
耐燃
說明:
1.應受限制之建築物其用途、層數、樓地板面積等依本表之規定。
2.本表所稱內部裝修材料係指固著於建築物構造體之天花板、內部牆面或高度超過1.2公尺固定於地板之隔屏或兼作櫥櫃使用之隔屏(均含固著其表面並暴露於室內之隔音或吸音材料)。
3.除本表(3)(9)(10)(11)所列各種建築物外,在其自樓地板面起高度在1.2公尺以下部分之牆面、窗臺及天花板周圍押條等裝修材料得不受限制。
4.本表(13)(14)所列建築物,如裝設自動滅火設備者,所列面積得加倍計算之。
(2) 建築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內部裝修材料得不受限制:
  (A)按樓地板面積每100㎡範圍內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與該層防火構造之樓地板區劃分隔者,或設於地面層且樓地板面積在100㎡以下者。
(B)裝設自動滅火設備及排煙設備者。
(3) 建築技術規則93.08.19修正前之既有裝修材料,俟內政部訂定完成「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集消防設備改善辦法」後,應依該辦法檢討改善。(依該辦法草案條文,裝修材料應依現行法令規定辦理改善)
、避難層出入口
(1) 建築物樓地板面積合計超過500㎡以上者,除直通樓梯於避難層出入口直接開向道路或避難用通路者外,應在避難層之適當位置,開設二處以上不同方向之出入口。
(2) 直通樓梯於避難層開向屋外之出入口,每處寬度不得小於1.2公尺,高度不得小於1.8公尺
、避難層以外樓層出入口
(1) 建築物使用類組為A-1組部分,其自觀眾席開向二側及後側走廊之出入口,不得小於觀眾席樓地板合計面積每十平方公尺寬十七公分之計算值。
(2) 建築物使用類組為B-1B-2D-1D-2組者,地面層以上各樓層之出入口不得小於各該樓層樓地板面積每一○○平方公尺寬二十七公分計算值;地面層以下之樓層,二十七公分應增為三十六公分。
(3) 前二款規定每處出入口寬度,不得小於一‧二公尺,並應裝設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防火門應免用鑰匙即可往避難方向開啟。
、走廊
(1)建築物使用類組為D3(國小校舍)、D4(國中以上校舍)類組供教室使用部分,走廊兩側有居室者,其走廊寬度應在240㎝以上;單側有居室者,走廊寬度應在180㎝以上。
(2)其他建築物,如F3類組(兒童福利)、H1(宿舍)等類組,走廊兩側有居室者,其走廊寬度應在160㎝以上;單側有居室者,走廊寬度應在120㎝以上。
(3)原有合法建築物之走廊寬度,依建造當時法令規定檢討即可。

直通樓梯
  1)建築物樓地板面積在避難層直上層超過400㎡,其他任一層超過240㎡者,應設置二座直通樓梯。
  2)自樓面居室內任一點至樓梯口之步行距離,不得超過50公尺。但位於四層以上之教室,自教室內任一點至直通樓梯之步行距離應在30公尺以下。
  安全梯
(1)通達六層以上,十四層以下或地下二層之各樓層,應設置安全梯。
(2)安全梯之四周牆壁應具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裝修材料以耐燃一級為限。
(3)進入安全梯之出入口應設置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其寬度不得小於90㎝,且不得設置門檻。
(4)防火門應免用鑰匙即可往避難方向開啟,並應裝設經開啟後可自行關閉之裝置。
特別安全梯
(1)通達十五層以上或地下三層以下之各樓層,應設置特別安全梯。
(2)特別安全梯及排煙室四周牆壁應具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裝修材料以耐燃一級為限。
(3)進入排煙室之出入口,應裝設具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
  屋頂避難平台
(1) 建築物在五層以上之樓層供建築物使用類組A-1B-1B-2組使用者,應依左列規定設置具有戶外安全梯或特別安全梯通達之屋頂避難平台。
(2) 屋頂避難平臺應設置於五層以上之樓層,其面積合計不得小於該棟建築物五層以上最大樓地板面積二分之一。屋頂避難平臺任一邊邊長不得小於六公尺,分層設置時,各處面積均不得小於二百平方公尺,且其中一處面積不得小於該棟建築物五層以上最大樓地板面積三分之一。
(3) 二、屋頂避難平臺面積範圍內不得建造或設置妨礙避難使用之工作物或設施,且通達特別安全梯之最小寬度不得小於四公尺。
(4) 三、屋頂避難平臺之樓地板至少應具有一小時以上之防火時效。
(5) 四、與屋頂避難平臺連接之外牆應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開設之門窗應具有半小時以上防火時效。
、緊急進口
(6) 建築物在二層以上,第十層以下之各樓層,應設置緊急進口。但面臨道路或寬度四公尺以上之通路,且各層之外牆每10公尺設有窗戶或其他開口者,不在此限。
(7) 前項窗戶或開口寬應在75公分以上及高度120公尺以上,或直徑一公尺以上之圓孔,開口之下緣應距樓地板80公分以下,且無柵欄,或其他阻礙物者。
(8) 設有緊急用昇降機之建築物,得免設緊急進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