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設備類特殊供電項目有關廣告招牌規定:
□(1)每一組個別獨立安裝之廣告燈可視及該廣告登之範圍內,均應裝設一可將所有非接地電源線切斷之專用開關,且其電路上應有漏電斷路器。
□(2)廣告燈塔之金屬外殼及固定支撐鐵架等,均應接地。
依建築法第九十七條之三第三項規定訂定之,廣告物依建築法第七條之規定為雜項工作物,應申請雜項執照,但廣告物種類繁多,除豎立廣告應申請雜項執照外,長期以來廣告物係由警察機關負責管理,其管理著重於有無妨礙交通及其廣告物文字、圖案等。
但自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廣告物管理辦法發布後,廣告物的分類與管理權責亦有明確的規定。
下列規模之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免申請雜項執照:
一、正面式招牌廣告縱長未超過二公尺者。
二、側懸式招牌廣告縱長未超過六公尺者。
二、側懸式招牌廣告縱長未超過六公尺者。
參考資料:
第一條 本辦法依建築法第九十七條之三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用辭定義如下:
一、招牌廣告:指固著於建築物牆面上之電視牆、電腦顯示板、廣告看板
、以支架固定之帆布等廣告。
二、樹立廣告:指樹立或設置於地面或屋頂之廣告牌 (塔) 、綵坊、牌樓
等廣告。
第三條 本辦法用辭定義如下:
下列規模之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免申請雜項執照:
一、正面式招牌廣告縱長未超過二公尺者。
二、側懸式招牌廣告縱長未超過六公尺者。
三、設置於地面之樹立廣告高度未超過六公尺者。
四、設置於屋頂之樹立廣告高度未超過三公尺者。
第四條 側懸式招牌廣告突出建築物牆面不得超過一點五公尺,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位於車道上方者,自下端計量至地面淨距離應在四點六公尺以上。
二、前款以外者,自下端計量至地面淨距離應在三公尺以上;位於退縮騎
樓上方者,並應符合當地騎樓淨高之規定。
正面式招牌廣告突出建築物牆面不得超過五十公分。
前二項規定於都市計畫及其相關法令已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臺中市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設置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