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26日 星期二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設備類特殊供電項目有關廣告招牌規定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設備類特殊供電項目有關廣告招牌規定:
1)每一組個別獨立安裝之廣告燈可視及該廣告登之範圍內,均應裝設一可將所有非接地電源線切斷之專用開關,且其電路上應有漏電斷路器。
2)廣告燈塔之金屬外殼及固定支撐鐵架等,均應接地。
依建築法第九十七條之三第三項規定訂定之,廣告物依建築法第七條之規定為雜項工作物,應申請雜項執照,但廣告物種類繁多,除豎立廣告應申請雜項執照外,長期以來廣告物係由警察機關負責管理,其管理著重於有無妨礙交通及其廣告物文字、圖案等。
但自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廣告物管理辦法發布後,廣告物的分類與管理權責亦有明確的規定。

 下列規模之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免申請雜項執照:
           一、正面式招牌廣告縱長未超過二公尺者。
          二、側懸式招牌廣告縱長未超過六公尺者。
  
參考資料:
第一條  本辦法依建築法第九十七條之三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用辭定義如下:
一、招牌廣告:指固著於建築物牆面上之電視牆、電腦顯示板、廣告看板
    、以支架固定之帆布等廣告。
二、樹立廣告:指樹立或設置於地面或屋頂之廣告牌 () 、綵坊、牌樓
    等廣告。
第三條  本辦法用辭定義如下:
下列規模之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免申請雜項執照:
一、正面式招牌廣告縱長未超過二公尺者。
二、側懸式招牌廣告縱長未超過六公尺者。
三、設置於地面之樹立廣告高度未超過六公尺者。
四、設置於屋頂之樹立廣告高度未超過三公尺者。
第四條  側懸式招牌廣告突出建築物牆面不得超過一點五公尺,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位於車道上方者,自下端計量至地面淨距離應在四點六公尺以上。
二、前款以外者,自下端計量至地面淨距離應在三公尺以上;位於退縮騎
    樓上方者,並應符合當地騎樓淨高之規定。
正面式招牌廣告突出建築物牆面不得超過五十公分。

前二項規定於都市計畫及其相關法令已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臺中市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設置辦法

2018年6月14日 星期四

建築物公共安全首次申報注意事項


(1) 新建之建造行為於領得使用執照後1年內免辦理檢查申報。(內政部86101日台內營字第8681761號函)
(2) 變更使用類組(用途)於領得變更使用執照後仍按規定期間辦理檢查申報。(內政部營建署911212日營署建管字第0912919450號函)
(3) 實施建築管理前已建造完成且未領得使用執照之原有合法建築物達應申報用途及規模條件者,於補行申領使用執照期間仍按規定辦理檢查申報。(內政部100425日內授營建管字第1000073341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