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14日 星期四

建築物公共安全首次申報注意事項


(1) 新建之建造行為於領得使用執照後1年內免辦理檢查申報。(內政部86101日台內營字第8681761號函)
(2) 變更使用類組(用途)於領得變更使用執照後仍按規定期間辦理檢查申報。(內政部營建署911212日營署建管字第0912919450號函)
(3) 實施建築管理前已建造完成且未領得使用執照之原有合法建築物達應申報用途及規模條件者,於補行申領使用執照期間仍按規定辦理檢查申報。(內政部100425日內授營建管字第1000073341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