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結果如有不符規定情事者,得由專業檢查人提列「改善計畫書」,併附於申報書送主管建築機關備查。主管建築機關再視其改善規模與工程難易度,核予適當的改善期限。通常改善期限以不逾三個月為原則,通常是核給一個月的改善期限,無法於改善期限內完成者應提具相關說明文件向市府報備,至於屬各級機關學校倘因預算或其他因素無法於限期內改善完竣者,展延改善期限當報由所屬一級主管機關統籌簽報市府核定之。不過應立即改善的事項,例如逃生通道、樓梯間堆積雜物等,不可提列改善計畫。
(一)提具改善計畫者應於限期改正完成後,再行申報。
(二)不合規定者限於通知書送達次日起30 日內改正完成,再辦理覆核。
(三)逾期未申報或檢查申報不合格者,依建築法第91 條規定處建築物
所有權人、使用人新台幣 6 萬元以上30
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
善或補辦手續,逾期仍未改善或補辦手續者得連續處罰,並停止其
使用。必要時並停止供水、供電或強制拆除。
改善計畫提具的法令依據如下:
【A1】按建築物原領得使用執照,或最近一次變更使用執照核准圖說恢復原 狀。
【A2】依建築法第28條規定申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
【A3】依建築法第73條、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相關規定申請變更使用執照。
【A4】依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所定一定規模以下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相關規定辦理。
【A5】依建築法第77條之1、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A6】依建築法第77條之2、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相關規定申請許可。
【A7】依建築法第77條之4、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相關規定申請安全檢查及取得使用許可證。
【A8】依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第3條、建築物防火避難性能設計計畫書申請認可要點規定申請認可。
要依據法令提具改善計劃,對專業檢查人對業者都是很大的挑戰,每一個改善計劃的提具都是天人交戰,有很多層面要考量,但往往現實的使用情況,再怎麼改還是違法....且是花錢的大工程...
最好的處置就是將違規擴大使用部份都清空排除,朝合法使用範圍內妥善規劃使用才是永久之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