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8月29日 星期三

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時,未領「使用執照」之合法建築 物可採用何種替代文件?

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時,未申領使用執照之合法房屋,
得以「合法房屋證明文件」替代使用執照。

該文件除「合法房屋證明」外,民國60 年12 月22 日前興建完成之建築物,
得依內政部63 3 8 日臺內營字第575150 號函第2 項規定
以下列四種文件替代:
1)房屋謄本、建築執照或建物登記證明
2)戶口遷入證明
3)完納稅捐證明
4)繳納自來水或電費收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