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12日 星期五

台中市昇降設備無使用許可證的領證良機


臺中市建築物未曾竣工檢查領得許可證昇降設備輔導計畫
(以下簡稱本輔導計畫)
一、 執行依據

    行政程序法第163條及參考內政部104831日台內營
    字第1040811303號令「輔導勞動部列管昇降設備回歸建築法管理
    之執行規定」。
二、 執行目的

    鑑於內政部針對原經勞動部檢查合格及該部管理機制內自主檢查之升降機     (貨梯)制訂之「輔導勞動部列管昇降設備回歸建築法管理之執行規定」暨 「臺中市政府建築物昇降設備輔導計畫」,已獲初步成效,為加強納管昇降設 備使用安全,並基於執法一致性及公平性,納管未領得使用許可證之昇降設備 並採逐案輔導,據以管理維護以確保公共安全。
三、 輔導對象(須均同時符合)

    ()未曾領得使用許可證者。
    ()昇降設備係於本計畫發布實施前已存在者。(自行舉證)
    ()申請前一個月內委請專業廠商維護保養完成者。
四、 執行原則
    () 安全優先、務實至上。
    () 輔導為主、裁罰為輔。


五、 計畫內容
    () 辦理期間

    10771日起至1091231日止
    () 辦理方式1. 本計畫發布實施前已存在(既有)且未曾領得使用許可證之昇  降設備並於申請前一個月有保養紀錄者,得檢具相關資料向本府委託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指定之檢查機構或團體申請安全檢查。
    2. 符合本輔導計畫領得建築物昇降設備「臨時使用許可證」者,應按月委請專業廠商維護保養,由專業技術人員依一般維護保養之作業程序,並定期申請安全檢查換發臨時許可證。

    () 配套措施
    1. 1091231日後仍未領得建築物昇降設備臨時使用許可證者,不得依本 計畫規定申請臨時使用許可證。
    2. 於輔導期間領得臨時使用許可證者,應按月委請專業廠商維護保養,由專業技術人員依一般維護保養之作業程序,按月實施並作成紀錄表一式二份,並應簽章及填註其證照號碼,由管理人及專業廠商各執一份,並於下次申請安全檢查時提供保養紀錄向檢查機構申請安全檢查。未依上開規定辦理者,不得申請換發臨時使用許可證。
    3. 本輔導計畫執行期間如非自行向本局申請輔導者,經本局查處限期改善,仍得於期限內申請輔導,逾期仍未辦理或依本輔導計畫辦理安全檢查者,以違反相關規定裁處。
    4. 1091231日前依本輔導計畫領得臨時使用許可證之昇降設備,於1091231日後,其換發臨時許可證有效期限視需要延長之。
    5. 本輔導計畫係基於安全優先務實至上考量訂定,依本輔導計畫領得臨時許可證之昇降設備,不得視同合法文件,如違反其他法令,仍依該法令辦理。

六、 計畫內容輔導計畫流程

七、注意事項
    () 本輔導計畫之臨時使用許可證、每月定期維護保養切結書、建築物結構安全判定書(得由建築師、結構技師、土木技師出具),有效期限為一年。
    () 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得委託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指定之檢查機構或團體辦理輔導說明會、安全檢查及核發臨時許可證。
    () 前項安全檢查結果,檢查機構應按月彙報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備查。

八、相關表格
    () 臨時安全檢查表
    () 臨時使用許可證
    () 建築物結構安全判定書
    () 每月定期維護保養切結書


()臨時許可正安全檢查表<B-18-1
       建築物昇降機竣工檢查表



(二)臨時使用許可證

(三)建築物結構安全判定書

(二)每月定期維護保養切結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