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本辦法所稱室內裝修,指除壁紙、壁布、窗簾、家具、活動隔屏、地氈等之黏貼及擺設外之下列行為:
一、固著於建築物構造體之天花板裝修。
二、內部牆面裝修。
三、高度超過地板面以上1點2公尺固定之隔屏或兼作櫥櫃使用之隔屏裝修。四、分間牆變更。」
準此,建築物辦理公共安全檢查申報時,其現況涉有前揭室內裝修行為者,專業檢查人應視其情節,依本檢查報告書表有關項目(如「非防火區劃分間牆」、「內部裝修材料」等項目)擇一標準檢查簽證。
解釋函令:內政部營建署函102.07.05.營署建管字第1020039847號
關鍵字:#室內裝修#內部裝修材料#壁紙#活動隔屏#固著於建築物構造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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