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9日 星期六

何謂「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制度」?

所謂「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制度」,係依據建築法第 77 條第 3 項規定,建築物若屬供公眾使用或經內政部指定之非公眾使用者,該建築物之所有權人、使用人應就其建築物構造及設備之安全,委請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即內政部)認可的專業機構或專業檢查人員辦理檢查簽證,其檢查簽證結果應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申報(在臺中市應向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使用管理科,電話04-22289111分機64301~64309申報)。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宣導手冊下載網址:https://www.taichung.gov.tw/media/267947/31017944187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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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目的在執行建築物公共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自民國86年實施以來,已歷經二十多個年頭,但仍常常遇到業者反應,不知道此項法令規定要求,更有執質疑政府機闗未何没有行文通知。因此希望透過轉載連結政府機關的宣導手冊,讓更多應辦理公共安全申報的業者能獲得相關資訊。

建築法第77條
第一項規定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應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
第二項規定主管建築機關對於建築物得隨時派員檢查相關公共安全與衛生之構造設備。
第三項規定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應由所有權人、定期委託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專業構或人員檢查簽證,其結果應向當管建築機關申報。非供公眾使用之物,經內政部認有必要時亦同。
內政部頒訂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目的就是加強建築物公共安全管理。

為配合行政院推動「安家固園計畫」於107年1月11日通過「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修正草案,「將耐震能力」評估納入申報項目。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範圍如下:
一、防火避難設施及設備安全標準檢查。
二、耐震能力評估檢查。

下列建築物應辦理耐震能力評估檢查:
一、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領得建造執照,供建築物使用
類組 A-1、A-2、B-2、B-4、D-1、D-3、D-4、F-1、F-2、F-3、F-4、
H-1 組使用之樓地板面積累計達一千平方公尺以上之建築物,且該建
築物同屬一所有權人或使用人。
二、經當地主管建築機關依法認定耐震能力具潛在危險疑慮之建築物。


應辦理耐震能力評估檢查之建築物,申報人應依建築物耐震能力評估檢查申報期間及施行日期,每二年辦理一次耐震能力
評估檢查申報。